【淋巴瘤L017】一项评价 ICP-022 治疗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的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 ICP-022 治疗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性 II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边缘区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ICP-022片(奥布替尼):新型选择性 BTK 抑制剂 ,2020.12.25 奥布替尼(orelabrutinib)正式获得中国国家药监局(NMPA)批准上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 岁, ≤75 岁,性别不限; |
2.组织病理确诊的边缘区淋巴瘤, 脾脏以外至少有一个病灶任一轴线超过 1.5cm; |
3.既往接受过≥1 种且≤4 种不同化疗和/或靶向药物治疗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患者,且缺乏有效和标准治疗选择; |
4.ECOG 体力评分 0-2 分; |
5.有对最近一次系统治疗无效(未达到 CR/PR)或缓解后发生疾病进展的病历记录; |
6.具有治疗指征(具有症状、 血细胞下降、 有终末器官损害风险、巨块型病变、 持续进展或患者有治疗意愿); |
7.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75g/L; 如伴随骨髓侵犯,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小板≥50×109/L,血红蛋白≥50g/L;
b) 血生化:总胆红素≤1.5 倍 ULN, AST 或 ALT≤2 倍ULN;血清肌酐≤1.5 倍 ULN;血清淀粉酶≤ULN,血清脂肪酶≤ULN;
c)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 INR) ≤1.5 倍 ULN; |
8.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9.试验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 5 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
2. 淋巴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 |
3. 在开始服用试验药物前 7 日内使用以抗肿瘤目的的强的松超过 20mg/日或等效药物,或 4 周内使用化学疗法、靶向治疗、放疗、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在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如复方斑蝥胶囊)或抗体类为基础的治疗; |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非血液学毒性未恢复至≤1 级(脱发除外); |
5.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 6 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b)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
c) 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d) 有症状或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受试者;
e) 患有难以控制的高血压(在改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应用了合理可耐受的足量 2 种或 2 种以上降压药物(包括利尿剂)1 个月以上血压仍未达标,或服用 4 种或 4 种以上降压药物血压才能有效控制); |
6. 筛选前 2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正在服用抗血凝药物,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
7. 尿蛋白≥2+, 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2g/24 小时; |
8. 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
9. 筛选前原治疗方案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 级以上的毒性反应; |
10.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 |
11. 有器官移植病史或异基因骨髓移植; |
12. 筛选前 6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或筛选前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大外科手术为使用了全身麻醉的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内窥镜检查不认为是大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
13. 活动性感染或活动期感染或未控制的 HBV(HBsAg 阳性和/或 HBcAb 阳性且 HBV DNA 滴度阳性)、 HCVAb 阳性,HIV/AID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或其他严重感染性疾病; |
14.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受试者; |
15. 以往接受过 BTK、 BCR 通路抑制剂(如 PI3K、 Syk)及BCL-2 激酶抑制剂治疗; |
16. 适合且准备进行干细胞移植; |
17.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
18. 吸毒、酗酒的受试者; |
19.妊娠、哺乳期女性和不愿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受试者; |
20. 合并服用细胞色素 P450 CYP3A 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 |
21.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 |
2 |
浙江 |
杭州 |
3 |
江苏 |
南京 |
4 |
江苏 |
苏州 |
5 |
湖北 |
武汉 |
6 |
河南 |
郑州 |
7 |
天津 |
天津 |
8 |
河北 |
石家庄 |
9 |
四川 |
成都 |
10 |
福建 |
福州 |
11 |
上海 |
上海 |
12 |
广东 |
广州 |
13 |
安徽 |
合肥 |
14 |
吉林 |
长春 |
15 |
江西 |
南昌 |
16 |
湖南 |
长沙 |
17 |
贵州 |
贵阳 |
18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9 |
山东 |
济南 |
20 |
甘肃 |
兰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