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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M023】MRG003治疗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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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MRG003
适 应 症:
头颈鳞癌、鼻咽癌
癌      种:
实体瘤
【实体瘤M023】MRG003治疗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MRG003治疗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开放性、剂量探索的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头颈鳞癌、鼻咽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MRG003对第三代EGFR小分子抑制剂耐药、EGFR单抗耐药和KRAS突变的多种癌症细胞显著疗效

四、主要入选标准
1.性别:男性或女性;
2.年龄:≥18 岁,≤75 岁;
3.预期寿命≥12 周;
4.Ia 期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鼻咽癌、头颈鳞癌患者;
5.Ib 期剂量扩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除外鼻咽癌)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
6.参加 Ib 期临床试验的患者,其病理标本 EGFR 表达免疫组化检测应为阳性(>50%);
7.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
8.ECOG 评分为 0-1;
9.入组时,患者在基线检查时的器官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血液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 L;
血小板≥100×109 / L;
血红蛋白≥9 g/dL;
肝,肾功能:
总胆红素≤1.5 倍标准值上限(ULN);
AST 和 ALT:无肝转移者,≤2.5 倍 ULN;或有肝转移者,≤3 倍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1.3(未使用抗凝剂者)或国际标准化比值<3(已使用抗凝剂者);
血清肌酐≤1.5 mg/dL(133 μmol/L);
血清淀粉酶≤1.5 倍 ULN;
血清脂肪酶≤1.5 倍 ULN;
10.育龄妇女在进入本研究前,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完全避孕;无生育可能的女性患者应自然闭经至少 12 月;或筛选前超过 6 周经历过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或输卵管结扎;在单侧卵巢切除的情况下,其生育状况将通过激素水平进行确定;
11.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或提供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的证据;无生育能力的性伴侣,或女性伴侣使用含杀精剂的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女用安全套,含杀精剂的避孕海绵,阴道内避孕,含杀精剂的隔膜,含杀精剂的宫颈帽,或口服/植入/经皮或注射用避孕药;
12.患者自愿签署参加本临床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遵循研究时间表以及方案的其他要求,并同意提供病理标本、病理切片或新鲜的肿瘤病理组织用于肿瘤相关基因检测。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对 MRG003 任一组分有过敏反应的历史;
2. 出现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症状的患者;
注意:既往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但已完成治疗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即在参加本研究 2 周之前,经放疗或手术患者已完成 CNS 转移的治疗,且神经系统稳定(临床筛查中没有发现因脑转移导致的新的神经功能缺损和中枢神经系统影像学未发现新的病灶),可以参加本研究。如果病人需要类固醇治疗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必须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已使用类固醇并维持稳定剂量至少 2 周。治疗期间不允许常规使用每日超过10mg 的强的松或其他等效的类固醇药物;
3.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局部切除的皮肤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但黑色素瘤需要排除)。之前患过其他原发性肿瘤,但能提供 3 年以上无恶性肿瘤证明的患者,可以参加本研究;
4.已知的丙型肝炎(丙肝抗体测试阳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史(需同时满足 HBsAg 阳性超过 6 个月,HBV DNA≥2000 IU/ml, ALT≥2 ULN 并排除由于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的肝炎)的患者;
5.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6. 有下列眼科异常的病史,如:
重度干眼综合症;
干燥性角膜结膜炎;
干燥综合症;
重度暴露性角膜炎;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角膜上皮损伤风险增加的情况;
7. 患者患有任何严重的和/或不可控制的疾病或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判定可能影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疾病,如下:
未控制良好的疾病,或参加本研究可能会影响对这些疾病的控制;
肝脏疾病如失代偿性肝脏疾病,或慢性活动性肝炎,或慢性持续性肝炎;
危及生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缺血性疾病;
8.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用 Fridericia 公式计算的心率校正后的基线 QT 间期> 450msec,或患有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症;
由研究者评估,可能导致 QT 间期延长的合并疾病,例如:植物神经病变(糖尿病或帕金森氏症引起),HIV 感染,肝硬化,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心功能衰竭;
已知使用延长 QT 间期合并用药;
具有严重未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史;
首次用药前三个月以内出现过: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9.在第 1 天首次给药前 4 周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其他临床研究等抗肿瘤治疗;或尚未从上述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CTCAEv4.03 二级或以上)。若病人服用氟尿嘧啶(半衰期非常短),这种病人可以适当放宽,可能允许在服药 2-3 周后入组,但这种个例需要同申办方沟通;
10.筛选期 4 周内,出现由任何原因引起的重大手术或外科治疗;
11.患者计划手术,或研究者认为该患者需要进行手术;
12.有严重皮肤病史需要中断此前的 EGFR 靶向治疗;或需要遵医嘱口服或者静脉注射治疗的慢性皮肤病;
13.研究者或申办方认为,患者合并有任何可能增加毒性反应风险的其他疾病;
14.怀孕或哺乳期。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州) 城市
1 广东 广州
2 上海 上海
3 重庆 重庆
4 天津 天津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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