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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L026】MRG002治疗HER2 低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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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注射用 MRG002:重组人源化抗 HER2 单克隆抗体-vcMMAE 偶联物(ADC)
适 应 症:
HER2 低表达乳腺癌
癌      种:
乳腺癌
【乳腺癌L026】MRG002治疗HER2 低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 MRG002 治疗 HER2 低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 中心、非随机、开放性 II 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HER2 低表达乳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注射用 MRG002:重组人源化抗 HER2 单克隆抗体-vcMMAE 偶联物(ADC)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期≥12 周;
4.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5. 经组织学确诊的 HER2 低表达乳腺癌受试者,目前处于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 且不可根治性切除。HER2 低表达定义为:HER2 免疫组化 IHC 2+(FISH 阴 性)或者 HER2 IHC 1+(FISH 阴性)(IHC1+目前暂不接收)。HR 阳性及 HR 阴性均可纳入。受试 者至少接受过针对复发/转移性乳腺癌的一线标准治疗(就(新)辅助化疗而言, 如果(新)辅助化疗后 12 个月内出现复发,这样的(新)辅助化疗也算作一线的化疗方案);
6. 受试者能够提供进行 HER2 检测的肿瘤原发或转移灶部位标本(石蜡块、石蜡 包埋切片或新鲜组织切片均可),使用最近一次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如不能 提供存档组织标本,须进行一次新的活检;
7. 须有经研究者确认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肿瘤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根 据 RECIST 1.1 标准,基线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CT 扫描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但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1 级(脱发、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9.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0.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100×109 /L, 血红蛋白≥90 g/L,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 (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 肝脏: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 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 转移患者要求: TBIL≤1.5×ULN; ALT 和 AST≤5×ULN;
•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外);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 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 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注意: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或已接 受根治性治疗并在治疗5年内未复发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
2.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任何抗肿瘤药物/生物或研究治疗药物;
c)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
d) 首次给药前 2 周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传统中(草)药;
e)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当前需要使用强效 CYP3A4 抑制剂;
f) 首次给药前应用阿霉素累积已达 360 mg/m2 或同等剂量;
g)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
后第一个 12 周进行大型手术;
3.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注意:对于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如果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受试
者病情稳定(在首次给药前 4 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 复至基线水平),影像学复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灶或原有脑转移灶增大,且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若受试者伴有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4. 有合并临床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需穿刺引流治疗;
5. 现存在≥2 级(NCI CTCAE v5.0)的外周神经病变;
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未控制良好的糖尿病,以及有活动性出血体征等;
7. 有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包括 NYHA 2 级以上的心力衰竭、不稳定心绞痛、1 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如 QTc > 450 ms(男性)或 QTc > 470 ms(女性);
8. 有活动性感染证据包括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 HBsAg 阳性,且 HBV DNA≥2000 IU/ml,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抗-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结果大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其他病毒、真菌、立克次体或寄生虫感染,除非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获得治疗并消退;
9. 对 MRG002 任一组分(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蔗糖和聚山梨酯 80)有过敏史或既往对曲妥珠单抗注射液有≥3 级的过敏史;
10. 在之前的治疗期间或其后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但无明确 CT/MRI 检查结果证明;
11. 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可能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受试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12. 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3.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4. 既往有或合并间质性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5.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
16.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河北 石家庄
2 山东 临沂
3 辽宁 沈阳
4 河北 保定
5 广东 广州
6 浙江 杭州
7 江苏 南京
8 河南 郑州
9 山东 潍坊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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