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C083】抗人4-1BB和抗人PD-L1双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或血液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抗人4-1BB和抗人PD-L1双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或血液瘤
二、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或血液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抗人4-1BB和抗人PD-L1的IgG1型双特异性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或1; |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
5. 实体瘤:由组织学诊断为头颈鳞状细胞癌、食管癌、肾癌黑色素瘤、宫颈癌(CC)、无肿瘤驱动基因非小细胞肺癌和其他实体瘤(需具有MSI-H/ dMMR特征基因),且为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患者;
血液瘤:由组织学诊断为纵膈大B细胞淋巴瘤、 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外周T细胞淋巴瘤、NKT细胞淋巴瘤、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且为经标准治疗不耐受或复发/难治的患者; |
6. 实体瘤患者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淋巴瘤患者根据Lugano2014 评价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或18F-FDG(18F-氟脱氧葡萄糖) 摄取的高代谢病灶; |
7.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 L
b.血小板计数≥80×109 / L(肝癌患者≥90×109 / L)
c.血红蛋白≥90 g / L
d.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的患者,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 / min
e.总胆红素≤1.5×ULN
f.AST和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ULN)
g.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1.5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 ≤1.5×ULN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8. 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18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
9.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其他AE中恢复(即≤1级,根据CTCAE v5.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淋巴细胞减少症。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受试者,在经申办方和研究者讨论和批准后,方可入组;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4-1BB 激动剂或4-1BB重组融合蛋白的治疗; |
2.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单克隆抗体等抗肿瘤治疗,特殊情况如下:
(a)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b)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
(c)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8周内接受过基于细胞的治疗或抗肿瘤疫苗;
(d) 对高肿瘤负荷的受试者,以预防试验过程中的溶瘤综合征为目的减少瘤负荷的治疗除外; |
3. 签署知情同意前存在有中枢神经(CNS)转移或有CNS受累的临床表现、有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的脊髓压迫。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有症状的CNS转移者经过治疗且稳定≥4 周,并且已经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 周; |
4. 有无法控制的渗出液或漏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患者,或存在胸腔积液>500ml、心包积液>100ml、腹腔积液≥1000 ml情况之一; |
5. 有自身免疫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受试者除外];受试者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和脱发除外; I 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除外,如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
6. 进入研究前3 年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 |
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e抗原[HBeAg]检测结果呈均阳性、或HBV-DNA ≥ 20 IU/ml、或HBV-DNA ≥1000拷贝/ml、或肝功能持续异常、或组织活检有肝炎病理表现、或有肝硬化;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HCV-Ab]阳性、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梅毒螺旋体感染;结核分枝杆菌感染; |
8.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病史; |
9. 进入研究前的6 个月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出现以下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 2 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及需要临床干预的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和心肌病等; |
10. 首次用药前4 周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 7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入组); |
11.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18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
12.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并且使用过其他研究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 天)不超过2 周、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 天)不超过28 天; |
13. 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14.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属于过敏体质; |
15. 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哺乳期的女性研究期间可停止哺乳除外;研究期间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患者; |
16.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尘肺、石棉肺(包括药物诱导的肺损伤)病史; |
17. 在筛选期的CT胸部扫描中,发现活动性肺炎病灶; |
18. 距第一周期的第一天给药的2周内,进行过全身系统性的免疫抑制治疗,使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TNFα(肿瘤坏死因子)药物:局部和短期的小量使用除外; |
19. 首次给药前7天内,为缓解病情进行了局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超过30%以上的骨髓受到照射或接受全脑放射治疗的患者; |
20. 合并第二肿瘤需要同时接受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激素治疗除外); |
21. 存在未能控制或控制不好的呼吸、循环和内分泌等基础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和甲亢等; |
22.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