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咽癌L015】派安普利单抗(AK105,PD-1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鼻咽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派安普利单抗(AK105)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鼻咽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转移性鼻咽癌的一线治疗
三、试验药物介绍
派安普利单抗(AK105):PD-1单抗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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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组时年龄 ≥ 18 周岁,≤ 75 周岁,男女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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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
4.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
5.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鼻咽癌; |
6.既往根治性治疗(放疗伴诱导、同步、辅助化疗)结束 6 个月以上出现局部区域复发和/或远处转移的鼻咽癌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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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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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意提供既往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需入组前 3 年内组织样本)或者进行活检以采集肿瘤病灶组织(至少 3 张未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如经中心实验室判定样本不足以进行 PD-L1 IHC检测,需额外提供 3 张未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送往中心实验室进行 PD-L1 免疫组织化学(IHC) 检测(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计划用于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得用作评估疾病的靶病灶,除非没有其他适合活检的病灶。如果没有 3 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经研究者判断活检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经同意可收集 3 年以外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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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1.5 ×109/L (1,500/mm3) ;
ii.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100,000/mm3) ;
iii.血红蛋白 ≥ 90 g/L;
b)肾脏:
i.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 60 mL/min
*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rCl (Cockcroft-Gault 公式)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男性的 F = 1,女性的 F = 0.85;SCr = 血清肌酐。
ii.尿蛋白 < 2+ 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 1.0 g。
c)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
ii.AST 和 ALT ≤ 2.5× ULN(如果发生肝转移,则 AST 和 ALT≤5 倍 ULN)
iii.血清白蛋白(ALB)≥28 g/L
d)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
e)心功能:
i.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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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50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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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15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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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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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排除标准
1.局部复发适合接受手术或放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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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鼻咽癌以外,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
3.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4.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5.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
6.患有在首次给药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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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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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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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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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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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
12.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13.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 拷贝/ml
(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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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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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脊髓压迫; |
16.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 NRS 评分≤3 分的则允许入组; |
17.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18.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
19.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
20.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可能会引起出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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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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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23.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24.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2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6.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
27.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上海 |
上海 |
2 |
浙江 |
杭州 |
3 |
湖南 |
长沙 |
4 |
广东 |
广州 |
5 |
福建 |
福州 |
6 |
福建 |
厦门 |
7 |
湖北 |
武汉 |
8 |
云南 |
昆明 |
9 |
贵州 |
贵阳 |
10 |
四川 |
成都 |
11 |
广东 |
汕头 |
12 |
广西 |
桂林 |
13 |
广东 |
湛江 |
14 |
海南 |
海口 |
15 |
湖南 |
衡阳 |
16 |
广东 |
深圳 |
17 |
广西 |
南宁 |
18 |
江西 |
南昌 |
19 |
广东 |
珠海 |
20 |
四川 |
泸州 |
21 |
安徽 |
合肥 |
22 |
广东 |
江门 |
23 |
广东 |
东莞 |
24 |
浙江 |
台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