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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癌L012】AK112(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联合奥拉帕利(PARP抑制剂)治疗复发性卵巢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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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三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AK112: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
适 应 症:
卵巢癌
癌      种:
卵巢癌
【卵巢癌L012】AK112(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联合奥拉帕利(PARP抑制剂)治疗复发性卵巢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AK112联合PARP抑制剂治疗复发性卵巢癌的Ib/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卵巢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AK112: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
奥拉帕利:PARP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 ICF;

2.入组时年龄 ≥ 18 周岁,≤ 75 周岁,女性;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4.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5.受试者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Ib 期的受试者必须为铂敏感复发的患者(铂敏感复发定义为受试者末线接受含铂方案治疗,且最后一次含铂方案治疗后大于 6 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日期应从最后一次给予铂治疗的日期开始计算)。铂敏感复发患者在既往至少接受过≥2 线含铂方案治疗,含铂方案可包括贝伐珠单抗或其生物类似物,且证实胚系 BRCA1/2 为野生型。II 期的受试者必须为铂敏感复发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2 线含铂方案治疗,含铂方案可包括贝伐珠单抗或其生物类似物,且证实胚系 BRCA1/2 为野生型。注:疾病进展需有证据显示发生客观影像学或临床疾病进展(例如新发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学报告),仅有肿瘤标记物的增高不能作为本研究疾病进展

或复发的标准;

6.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依照 RECIST v1.1,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对于之前接受放疗的患者,如果病灶可根据 RECIST v1.1 进行测量,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射治疗后存在明显进展,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灶;

7.受试者同意提供既往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需入组前 2 年内组织样本)或者进行活检以采集新鲜肿瘤组织样本,需提供 15 张未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经医学监察员同意,至少提供 10张未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送往中心实验室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果新近的肿瘤组织样本无法获取,经医学监查人员同意后,允许既往抗肿瘤治疗前获取的样本)。如果没有 2 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且患者拒绝再次活检,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经同意可收集 2 年以外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

8.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 1.5 ×109/L (1,500/mm3);
ii.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100,000/mm3);
iii. 血红蛋白 ≥ 90 g/L;
b) 肾脏:
i. 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 50 mL/min;
*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rCl (Cockcroft-Gault 公式)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F= 0.85;SCr =血清肌酐;

ii. 尿蛋白 < 2+ 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 1.0g;
c) 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
ii. AST 和 ALT ≤ 2.5× ULN;
iii.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d) 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
e) 心功能:
i.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0.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局部复发适合接受手术的患者;

2.既往(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部肿瘤(如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 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及完成根治术后无复发>3 年的乳腺癌除外;

3.在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4.既往对腹部和骨盆进行过放射性治疗;

5. 既往使用过 PARP 抑制剂;

6. 非上皮起源的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如生殖细胞肿瘤);低度恶性潜能的卵巢肿瘤(如交界性肿瘤);

7.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贝伐珠单抗或其生物类似物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激素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8.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9.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10.首次给药前 1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曾接受强效或中效 CYP3A 抑制剂,强效或中效 CYP3A 诱导剂;

11.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12.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3.首次给药前一周之内使用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预防过敏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14.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5.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1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7.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18.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9.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 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0.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21.已知的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22.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23.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24.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90 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25.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

26.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急性胃肠道出血,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27.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

28.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29.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的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AE 3 级的患者;

30.存在抗 VEGF 治疗相关的腹瘘或胃肠穿孔病史;筛选期影像学提示肠壁明显受到肿瘤侵犯;

31.当前存在胃肠梗阻的影像学或临床表现,包括不全性梗阻;

32.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10 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需要监测INR 的抗凝药物(如华法林);

33.无法正常吞咽药片,或存在胃肠功能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药物吸收者;

34.影像学显示肿瘤已包绕或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受试者;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压迫上腔静脉、下腔静脉或侵犯心脏等;

35.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36.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37.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38.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3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40.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41.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 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湖北

武汉

2

北京

北京

3

湖南

长沙

4

安徽

合肥(待启动)

5

陕西

西安(待启动)

6

河南

郑州

7

重庆

重庆(待启动)

8

宁夏

银川(待启动)

9

山东

济南

10

云南

昆明(待启动)

11

浙江

杭州(待启动)

12

安徽

蚌埠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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