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部复发适合接受手术的患者;
|
2.既往(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部肿瘤(如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 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及完成根治术后无复发>3 年的乳腺癌除外;
|
3.在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4.既往对腹部和骨盆进行过放射性治疗;
|
5. 既往使用过 PARP 抑制剂;
|
6. 非上皮起源的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如生殖细胞肿瘤);低度恶性潜能的卵巢肿瘤(如交界性肿瘤);
|
7.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贝伐珠单抗或其生物类似物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激素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8.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
9.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
10.首次给药前 1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曾接受强效或中效 CYP3A 抑制剂,强效或中效 CYP3A 诱导剂;
|
11.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
12.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
13.首次给药前一周之内使用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预防过敏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
14.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
15.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
1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7.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
18.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19.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 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20.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
21.已知的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
22.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23.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
24.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90 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25.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
|
26.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急性胃肠道出血,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
27.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
|
28.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
29.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的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AE 3 级的患者;
|
30.存在抗 VEGF 治疗相关的腹瘘或胃肠穿孔病史;筛选期影像学提示肠壁明显受到肿瘤侵犯;
|
31.当前存在胃肠梗阻的影像学或临床表现,包括不全性梗阻;
|
32.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10 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需要监测INR 的抗凝药物(如华法林);
|
33.无法正常吞咽药片,或存在胃肠功能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药物吸收者;
|
34.影像学显示肿瘤已包绕或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受试者;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压迫上腔静脉、下腔静脉或侵犯心脏等;
|
35.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
36.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37.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38.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3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40.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
41.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 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