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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癌L019】JMT101联合阿法替尼治疗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食管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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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JMT101:重组人源化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适 应 症:
食管鳞癌
癌      种:
食管癌
【食管癌L019】JMT101联合阿法替尼治疗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食管鳞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JMT101联合阿法替尼治疗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食管鳞癌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b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食管鳞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JMT101:重组人源化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食管鳞癌;

3. 转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疗,存在相邻器官直接侵犯(如主动脉或气管)的受试者(T4b疾病)应在入组前密切评估出血风险;
采用国际抗癌联盟(UICC)/美国癌症联合会(AJCC)TNM分期系统(2017年第8版);

4. 接受一线或一线以上治疗方案失败的患者。治疗失败的定义包括:接受系统标准化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于以根治性为目的的治疗,包括根治性同步放化疗和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治疗失败;

5. 根据RECIST1.1标准,基线有可测量病灶;如果受试者基线仅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则该病灶区域既往必须没有接受过放疗,或者有证据表明该病灶在放疗治疗结束后明显进展;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2分;

7. 预期寿命超过3个月;

8. 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GM-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
(1)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80×10^9/L;
血红蛋白≥80g/L;
(2)肾脏:
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
(3)肝脏:
总胆红素≤1.5×ULN,有肝转移者≤3×UL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有肝转移者≤5×ULN;
(4)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入组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半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后(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的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10.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EGFR单克隆抗体靶向治疗(如帕尼单抗、西妥昔单抗或其类似物);

2. 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肺或其他部位出血,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其中:口服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P-gp的强诱导剂和强抑制剂者;

7. 未控制的癌性疼痛;入组时麻醉剂类止痛药未达到稳定剂量;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10.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拷贝/ml或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梅毒感染;

12.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有心肌梗塞、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病史;
•基线期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ms,女性>480ms);
•严重心律失常,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基线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及以上;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BP大于等于160/100mmHg);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13.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在入组前5年或5年以上恶性病灶已经过治疗性措施的处理且不存在已知的活跃病灶,经主治医师判断复发风险较低;接受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且无病情恶化证据;接受充分治疗的原位宫颈癌,且无病情恶化证据;前列腺上皮内瘤,无前列腺癌复发证据;

15. 存在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

16. 已知对研究方案药物或其辅料的任何成分的超敏反应或不可耐受的情况;

17.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炎/肺病;

18. 怀孕和/或哺乳期女性;

19. 其他研究者认为会影响本研究药物治疗安全性或依从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类疾病、未控制的或需要反复引流的中到大量浆膜腔积液如胸水、心包积液、腹水等。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安徽

合肥

2

福建

厦门(待启动)

3

河南

郑州

4

河南

南阳(待启动)

5

河南

新乡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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