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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L061】 谷美替尼(C-MET抑制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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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谷美替尼片:C-MET抑制剂类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
适 应 症:
非小细胞肺癌
癌      种:
肺癌
【肺癌L061】 谷美替尼(C-MET抑制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I期剂量爬坡和剂量扩展研究,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估SCC244(一种高度选择性c-Met抑制剂)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

二、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谷美替尼片:C-MET抑制剂类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在 c-Met 依赖性细胞系中,谷美替尼(SCC244)可显著抑制细胞增殖,但在正常细胞系或没有 c-Met 激活的肿瘤细胞系中,没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此外,谷美替尼(SCC244)可显著抑制 c-Met 介导的细胞移行和侵袭;此外还有拮抗新生血管形成的作用。

四、主要入选标准
1.≥18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寿命≥ 12 周;
3.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NSCLC;
4.Ia期入组标准治疗失败或复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NSCLC患者;
5.Ib期入组具有c-Met改变(当地实验室或者中心实验室确定的结果均可)的标准治疗失败或复发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NSCLC患者:
c-Met改变定义为:
(1)c-Met基因扩增GCN≥5或MET/CEP7≥2;经液体活检确认c-Met基因扩增GCN≥5的上述患者也可以入组;
(2)或c-Met蛋白过度表达≥IHC2+;
标准治疗失败或复发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定义为:
(1)既往至少接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耐受的NSCLC患者。允许纳入仅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且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疾病复发的患者;
(2)或既往未经抗肿瘤药物治疗且临床上不适合进行化疗或者其他靶向治疗、或患者拒绝进行化疗的NSCLC患者;
6.Ib期患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鲜活检或留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均可,但更推荐新鲜的活检样本),然而细针穿刺和细胞学样本不符合筛选期试验入组资
格;
7.患者在基线期扫描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的靶病灶,根据RECIST1.1;
8.Ia期ECOG体能状况评分0-1。Ib期ECOG体能状况评分0-1;
9.根据以下指标,确认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
(2)过去2周没有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HB)≥ 9g/dL;
(3)血小板计数≥ 75×109 /L;
(4)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患者存在肝转移或吉尔伯特综合征,则≤ 3 ×ULN);
(5)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均≤ 2.5×ULN(如果患者存在肝转移,则≤ 5 ×ULN);
(6)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10.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1.根据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 4.03版)评估的,由既往治疗、手术或放疗引起的毒性,必须已经缓解到≤ 1级,但脱发和外周神经病
例外;
12.具有遵循预定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试验操作的意愿和能力;
13.有生育可能性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3个月内,一直采用高效的双重避孕方法;
14.女性患者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则可参加这项研究:
• 无生育可能性(即,没有怀孕的生理能力),包括有以下情况的任何女性
已做子宫切除术,已做双侧卵巢切除术,已结扎双侧输卵管,或是绝经后妇女(绝经时间至少 1 年);
• 有生育可能性,筛选时(试验用药物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阴性,进入研究之前,整个研究期间,直到试验用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一直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当根据产品标签和医生指导持续一致使用时,充分避孕措施的定义如下:
a女性患者进入研究之前,伴侣不育,已切除输精管,而且是该女性患者唯一的性伴侣;
b经证明失败率低于 1%/年的任何宫内节育器;
c双重屏障避孕措施,定义为避孕套加杀精膏、泡沫、栓剂或薄膜,或子宫帽加杀精剂;或男性避孕套加子宫帽;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妊娠期(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阳性)或哺乳期妇女;
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8天或者5个半衰期接受过抗肿瘤治疗,以较短的时间为准,包括针对NSCLC的化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
3.既往接受过另一种 c-Met 抑制剂的治疗;
4.已知或怀疑对SCC244和/或其赋形剂过敏;
5.首次给药前的2周内,曾因骨转移接受姑息性局部放疗,若骨髓照射面积大于30%或大范围放疗则为4周;
6.既往或目前合并其他恶性肿瘤(过去5年内已得到有效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乳腺癌或原位宫颈癌及浅表性膀胱癌除外);
7.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脏功能损害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2级的充血性心衰(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分级标准)、心律失常、需要治疗的传导紊乱、心肌病、不稳定性心绞痛或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8. QTcF >460ms,或有尖端扭转型室速的危险因素,低钾血症(血钾<3.0 mmol/L)或长QT综合征的家族史;
9.筛选前的6个月内,有卒中病史;
10.有脑转移相关症状且未经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
11.无法吞咽口服药物,或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或消化道大手术,据研究者认为,会影响SCC244的给药和吸收(例如活动性溃疡、无法控制的腹泻或小肠切除);
12.任何有临床意义会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的疾病或状况(例如胰腺炎、无法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或无法控制的感染、药物滥用或酗酒或精神疾病);
13.对于HBV:血清HBsAg阳性并且HBV DNA>1000 拷贝/mL或者200IU/ml或是参考当地更严格的检查。对于HCV,血清HCV抗体及HCV RNA阳性;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阳性或其他活动性全身感染;
14.无法停用以下药物:
至少于首次使用试验药物两周前停用: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含有圣约翰草(Hypericum perforatum L.)和塞维利亚橙等的草药/补充剂;会延长 QT 间期或导致尖端扭转型室速的药物;
至少于首次使用试验药物一周前停用:香豆素类抗凝剂(低分子量肝素可以接受);
15.有间质性肺病(ILD)、药物引起的ILD、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等病史或任何证据表明患有临床上处于活动期的ILD的患者。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广东 广州
2 浙江 杭州
3 北京 北京
4 山东 济南
5 湖北 武汉
6 江苏 南京(暂未启动)
7 安徽 合肥(暂未启动)
8 福建 福州(暂未启动)
9 山西 太原(暂未启动)
10 福建 厦门(暂未启动)
11 河南 郑州(暂未启动)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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