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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道肿瘤L021】靶向 EpCAM 的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自体 T 细胞(CAR-T)治疗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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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靶向 EpCAM 的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自体 T 细胞(以下简称“EpCAM CAR-T”或者“CAR-T”细胞)
适 应 症:
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
癌      种:
实体瘤
【消化道肿瘤L021】靶向 EpCAM 的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自体 T 细胞(CAR-T)治疗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靶向 EpCAM 的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自体 T 细胞用于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的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靶向 EpCAM 的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自体 T 细胞(以下简称“EpCAM CAR-T”或者“CAR-T”细胞),代号为 IMC001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介于 18~70 岁(包括边界值),男女均可;
2. 第一阶段要求为既往经过标准治疗失败且没有其他可行的有效治疗手段的消化系统恶性肿瘤患者(包括晚期胃癌、晚期结直肠癌、晚期胰腺癌、晚期肝癌)。诊断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的文件包括影像学报告(CT/MRI)或者病理检查结果;
第二阶段要求为既往经过标准治疗失败且没有其他可行的有效治疗手段的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肝转移患者(包括胃癌肝转移、结直肠癌肝转移、胰腺癌肝转移),经研究者判断可进行射频/微波消融治疗。诊断晚期消化系统恶性肿瘤肝转移的文件包括影像学报告(CT/MRI)或者病理检查结果;
3. 受试者的预计生存周期≥12 周;
4. 按照 RECIST V.1.1 标准,参与第一阶段剂量递增的受试者需拥有至少 1 个可稳定评估的靶病灶。参与第二阶段 IMC001 输注治疗联合局部射频/微波消融治疗的受试者肝部需有至少 1 个适合进行射频/微波消融治疗的非靶病灶;
5. 活检肿瘤组织样本 EpCAM 组织学染色阳性;
6. 第二阶段受试者要求肝功能 Child-Pugh 分级为 A 级或 B 级(评分≤7 分);
7. 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1
8.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筛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参照 NCI CTCAE 5.0)所有的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下述稳定范围内,且没有持续性支持治疗:
a) 血液检查:白细胞 WBC≥ 1.5×109/L;血小板计数 PLT ≥60×109/L;血红蛋白含量 Hb ≥8.0g/dL;淋巴细胞 LYM≥0.4×109/L;
b) 血液生化:血清肌酐≤1.5 ×ULN,如血清肌酐>1.5 ×ULN,需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血清总胆红素≤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 ×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 ×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ALT≤5×ULN,AST≤5×ULN);
c) 淀粉酶和脂肪酶≤ 1.5 × ULN;
d)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 2+;
9. 一个月内心脏彩超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
10. 生育状态: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细胞输注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
11. 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12. 受试者必须自愿并且能够依从预定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随访及其他研究要求;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
2.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EB 病毒 DNA 定量>500 copies;巨细胞病毒(CMV)感染(IgM 阳性);
3.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4. 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心脏病或经过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5. 存在以下任何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
a) 不稳定型心绞痛;
b) 1 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c) 静息状态心电图检查 QTc>450ms(男性)或者 QTc>470ms(女性);
d) 静息状态心电图检查发现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异常(如心率、传导、形态特征等异常)或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三级心脏传导阻滞或二级心脏传导阻滞或者 PR 间期>250ms;
e) 存在增加 QTc 延长、心率异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有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或有延长间期伴随用药;
6. 凝血功能异常(INR>1.5× 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常规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患者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剂量>300mg/day;氯吡格雷,剂量>75mg/day);
7. 在治疗期间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
8. 治疗前血氧饱和度≤95%(指脉氧检测);
9. 单采前 2 周内接受过相当于>15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药物,吸入性类固醇除外;
10. 在清淋预处理前,受试者出现了新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无法用药物控制的心律失常、需要加压剂的低血压、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细菌、真菌或者病毒感染。使用试验抗生素预防感染的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以继续参加试验;
11. 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肝性脑病;现患或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2. 第二阶段受试者影像学检查结果:肝脏被肿瘤取代比例≥50%,或门脉主干癌栓,或癌栓侵犯肠系膜静脉/下腔静脉;或存在中央型或广泛的非转移灶;
13. 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1)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在入组研究之前需要足够的伤口愈合);
(2)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 3 年没有复发迹象;
(3)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 年;
14. 既往接受过其他的 CAR-T 治疗、TCR-T 治疗;
15. 单采前 4 周内接受过抗 PD-1/PD-L1 单克隆抗体治疗;
16. 既往接受过其他基因治疗的受试者;
17. 有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的受试者;
18. 过去 1 月内曾参加其他的临床研究;
19.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20. 受试者因各种原因退出研究,不能再次参加研究。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浙江 杭州
2 上海 上海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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