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往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 |
2.肝性脑病病史; |
3.有肝移植病史; |
4.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 |
5.临床上明显的腹水,定义为达到以下标准:筛选时体格检查可以检测到腹水或筛选过程中需要引流腹水; |
6.同时感染HBV和HCV(有HCV感染病史但HCV RNA阴性可认为未感染HCV); |
7.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
8.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必须接受过胃镜检查,若提示重度(G3)静脉曲张,则不允许参加本研究; |
9.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或病史的患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AE 3级的患者; |
10.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他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 |
11.肿瘤体积>50%肝脏体积;门静脉癌栓(Vp4,癌栓累及门静脉主干,或肿瘤主要累及肝叶对侧的门静脉主干一级分支,或双侧门静脉主干一级分支)、下腔静脉癌栓; |
12.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90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13.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分级II-IV级)或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EF)值<50%。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包括心室率大于100次/分钟的房颤或房扑。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查时校正的QTc>450ms(男),QTc>470ms(女)(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 |
14.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10天内)阿司匹林(>325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需要监测INR的抗凝药物(如华法林); |
1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
16.不能吞咽药物、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仑伐替尼胃肠吸收的状况; |
17.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3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肝炎、放射性肠炎等。对骨病灶进行姑息性放疗距离首次给药7天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 |
18.既往和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或需要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 |
19.活动性肺结核(TB),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
20.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抗体阳性),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
21.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
22.首次给药前两周内口服或静脉使用抗生素; |
23.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无症状或仅需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达到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 |
24.首次给药前一周之内使用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预防过敏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
25.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26.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首次给药之前7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
27.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接受过针对肝脏的局部治疗; |
28.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或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系统性使用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 |
29.不受控制/无法纠正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疾病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
30.在首次给药前3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果给药前3年以上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或肝癌,需对复发转移病灶进行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 |
31.既往接受过任何抗PD-1抗体、抗PD-L1/L2抗体、抗CTL4抗体,或其他免疫治疗。既往接受过抗VEGF和/或VEGFR、FGFR、PDGFR-ɑ、RET、KIT等信号通路的靶向治疗; |
32.已知对于任何AK104、仑伐替尼制剂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
33.首次给药前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治疗; |
34.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
35.在过去两年内有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36.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他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接受研究治疗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参与本研究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
37.受试者无法行增强的肝脏CT或MRI扫描检查; |
38.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的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