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M020】RX208治疗BRAF V600E突变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RX208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I期研究
二、适应症
BRAF V600E突变阳性的恶性实体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RX208是一种新颖的、高活性的BRAF V600E突变选择性抑制剂,能有效地阻断BRAF V600E突变细胞中RAF/MEK/ERK信号通路,从而抑制BRAF V600E突变肿瘤的生长。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目前只收黑色素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3.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
4.肿瘤 BRAF V600E 突变检测为阳性; |
5.根据 RECIST1.1 版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病灶(剂量递增有可评估病灶即可),要求最长径≥10 mm(若为淋巴结,则要求短轴≥15 mm)(脑转移病灶不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 |
6.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
7.ECOG 体力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8.患者在筛选时满足下列实验室检查要求:
a) 骨髓功能(在筛选前两周内未使用生长因子及输血的情况下):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 L;血小板≥75.0×109 / L;血红蛋白≥90 g / L(或 5.6 mmol / L);
b) 肝功能: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发生肝转移,则≤5×ULN;总胆红素≤1.5×ULN;若有证据表明为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或发生肝转移,则≤3×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
d)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 |
9.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过去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不包括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如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癌和原位癌),此条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 |
2.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静息状态下的 3 次心电图(每次至少间隔 10min)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 QT间期,男性 QTcF> 450 毫秒,女性 QTcF> 470 毫秒, 应用 Fridericia 公式进行 QT 间期校正(QTcF);
b) 静息 ECG 结果显示的任何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形态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及以上心脏传导阻滞,PR 间期>250 毫秒等;
c)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d)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事件、肺栓塞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3.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者:
a.亚硝基脲类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b.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已知的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c.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d.在有限的辐射场下进行姑息放射治疗,在第一剂研究药物之前 1周内; |
4.目前接受已知为 CYP3A 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及为 CYP2C9 代谢的药物; |
5.之前曾接受过 BRAF 抑制剂(多靶点激酶抑制剂除外)或 MEK 抑制剂的患者; |
6.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
7.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者。在所有情况下,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充分恢复及稳定; |
8.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9.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
1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11.目前或曾患过间质性肺病; |
12.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13.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
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
15.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DNA定量>最低检测值下限),若乙肝表面抗原显示阴性,可不进行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测;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
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上海 |
上海 |
2 |
北京 |
北京(仅甲状腺癌) |
3 |
浙江 |
杭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