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C070】CT-3505胶囊治疗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CT-3505胶囊在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进行的I期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研究
二、适应症
ALK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CT-3505:第三代ALK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 |
2.性别:男女不限; |
3.ECOG PS评分为 0~1分; |
4.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
5.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过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接受经局部治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
6.剂量爬坡阶段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剂量扩展阶段入组经过1种或2种 ALK抑制剂治疗的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病理报告的要求:接受既往FISH、Ventana IHC和RT-PCR的ALK阳性报告,并尽可能提供组织进行ALK复测;若无既往报告,必须提供组织进行ALK FISH、Ventana IHC或RT-PCR检测; |
7.无脑转移,或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脑转移患者,或治疗后稳定超过4周的脑转移患者; |
8.患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检测前14天内未接受影响以下结果的支持治疗),定义如下:
肝功能: 无肝转移,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和谷氨酰转移酶(GGT)≤2.5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则AST、ALT和GGT≤5倍ULN; 总血清胆红素(TBIL)≤1.5倍ULN;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60 mL/min;
胰腺功能:总血清淀粉酶 ≤1.5×ULN;血清脂肪酶 ≤ 1.5×ULN;
血糖: 空腹血糖≤200 mg/dL(11.1 mmol/L);
血脂:血胆固醇≤500 mg/dL(12.92mmol/L);
心功能 :LVEF≥50%; |
9.既往任何与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必须已经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 |
10.所有育龄女性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3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 |
11.患者同意并有能力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以下情况者:脑血管意外/卒中、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 ≥ II类)、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除非有起搏器)或任何房室传导阻滞伴 PR间期 >220 msec;或任何等级未控制的心房纤维颤动; |
2. ECG检查发现QTcF男性> 450 msec,女性>470 msec,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3. ≥3级的外周神经疾病(CTCAE 5.0版); |
4. 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
5. 既往间质性肺病史、药物性间质性肺病史、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史,或任何临床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迹象; |
6. 胃肠道功能障碍或有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CTCAE ≥2级的溃疡性疾病、不能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或不良吸收综合症); |
7. 正接受任何抗凝剂治疗、有出血倾向或有凝血障碍的患者; |
8. 活动性肝炎(乙肝:HBcAb阳性且HBV-DNA≥1000IU/ml;丙肝:HCV抗体阳性且HCV-RNA≥1000IU/ml)、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抗体阳性; |
9.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了重大手术的患者; |
10.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放射性药剂(锶、钐等)的患者; |
11.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靶向治疗为2周内),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和适应症明确的抗肿瘤中药等的患者; |
12. 接受以下药物的治疗并且不能在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和在研究期间停止使用的患者:已知是CYP3A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具体见本研究禁止的合并用药); |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
14. 1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 |
15.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痴呆或因任何原因诊断的癫痫; |
16. 存在其它恶性肿瘤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及宫颈原位癌除外); |
1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 |
2 |
河南 |
郑州 |
3 |
四川 |
泸州 |
4 |
上海 |
上海 |
5 |
重庆 |
重庆 |
6 |
四川 |
成都 |
7 |
湖北 |
武汉 |
8 |
浙江 |
杭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