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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咽癌L003】免疫三线及以上,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招募状态: 招募结束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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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三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KL-A167注射液
适 应 症:
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癌      种:
鼻咽癌
【鼻咽癌L003】免疫三线及以上,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Ⅱ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KL-A167注射液为抗PD-L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主要通过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机体免疫功能的抑制,激活自身免疫功能杀伤肿瘤细胞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中分化或者未分化的局部复发/转移的鼻咽癌患者;
3.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的联合化疗和二线接受过单药或者联合治疗失败的临床ⅣB期;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5.预期生存期≥12周;
6.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7.必须提供组织或组织标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组织,无法获得新近取得组织的患者可提供存档保存的石蜡切片;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9.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及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及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需治疗结束4周及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需停药12周及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入组治疗线程数最多不建议超过3个线程;
2. 肝转移病灶,最大径不建议超过5cm,绝对不能超过10cm,总病灶体积不能大于肝的25%,拒绝门脉癌栓;
3. 拒绝中枢神经系统(包括脊髓)转移,不建议有直接浸润的入组;
4.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6. 研究期间计划为控制症状进行姑息性放疗(骨转移除外);
7. 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
9.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有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
11. 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12.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13. 1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4.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15. 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16. 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对试验药物有额外风险;
17.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慢性HBV携带者或非活性型HBsAg阳性受试者,如果HBV DNA<1×103 IU/mL可以入组;丙肝:HCV抗体阴性可以入组;HCV抗体阳性患者需检测HCV RNA,如果为阴性可以入组);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18.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9.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20.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21.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2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23.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4. 有明确药物滥用史或3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
25.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6.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河北 石家庄
2 河南 郑州
3 上海 上海
4 广西 南宁
5 广西 柳州
6 浙江 温州
7 江西 南昌
8 湖南 长沙
9 福建 漳州
10 广东 湛江
11 四川 成都
12 江苏 南通
13 湖北 武汉
14 浙江 杭州
15 天津 天津
16 福建 福州
17 黑龙江 哈尔滨
18 云南 昆明
19 重庆 重庆
20 贵州 贵阳
21 广东 广州
22 广东 韶关
23 福建 福州
24 安徽 合肥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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