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26】AK104双抗治疗MSI-H/dMMR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抗PD-1和CTLA-4双抗AK104治疗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MSI-H/dMMR实体瘤的单臂、开放、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型(dMMR)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肿瘤免疫治疗已成为目前抗肿瘤治疗的热点,抗PD-1/PD-L1和抗CTLA-4抗体药物再多种恶性肿瘤治疗中显示出较好的疗效和安全性。有临床研究显示,抗PD-1/PD-L1与抗CTLA-4抗体联合使用可能具有更好的疗效。AK104注射液是抗 CTLA-4 和 PD-1 双特异性抗体新药。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签署知情同意书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 无岁(最大年龄); |
2.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
3.预期生存期≥3个月; |
4.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肿瘤组织确认 MSI-H/dMMR:(子宫内膜癌患者不一定要有MSI检测结果,只要系统治疗失败后就可以推荐)
a)通过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确认 MSI-H 状态,和/或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确认 dMMR;
b) MSI-H 定义为具有以下的 DNA 错配修复缺陷:在微卫星标记组(NR-21、NR-24、NR-27、BAT-25、BAT-26 和 MONO-27)中检测到高频 MSI 改变;dMMR 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蛋白质表达缺失:MLH1、MSH2、MSH6 或 PMS2; |
5. 受试者在晚期阶段至少已接受一线系统治疗失败。结直肠癌受试者晚期治疗方案须包括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 |
6. 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 |
7. 良好的器官功能; |
8.整个研究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 |
2.入组前2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
3.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 |
4. 伴有活动性或需要临床治疗的炎症性肠病; |
5. 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日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 |
6. 既往接受过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
7.HIV检测阳性或已知患有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 |
8.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9.存在间质性肺病或病史; |
10.入组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
11.入组前4周内检查发现有坏死性病灶,有大出血风险; |
12.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 |
13.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 |
14.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且HBV DNA>1000 IU/mL,及活动性丙型肝炎; |
15.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放疗或抗肿瘤治疗; |
16.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进行重大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 |
17.入组前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或活动性脑转移。除非:未经治疗无症状;经过治疗后无症状; |
18.采用反复引流或其他方法仍然无法稳定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
19.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 |
20.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 |
21.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22.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重度超敏反应的病史; |
23.已知对 AK104 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
24.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州) |
城市 |
1 |
广东 |
广州 |
2 |
河南 |
郑州 |
3 |
河南 |
洛阳 |
4 |
湖南 |
长沙 |
5 |
浙江 |
杭州 |
6 |
上海 |
上海 |
7 |
安徽 |
合肥 |
8 |
山东 |
青岛 |
9 |
江苏 |
南京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