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52】PM1016(TNF-α 和 IL-2 的溶瘤腺病毒)治疗晚期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编码 TNF-α 和 IL-2 的溶瘤腺病毒 PM1016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及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恶性实体瘤中考察初步疗效的 IIa 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PM1016注射液:TNF-α 和 IL-2 的溶瘤腺病毒。溶瘤病毒为一类具有复制能力的肿瘤杀伤型病毒,能够入侵到肿瘤细胞中,然后通过细胞肿胀而摧毁细胞。PM1016药企从国外引进的药品,原研药企为芬兰生物制药公司TILT Biotherapeutics。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I期: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IIa期:经标准治疗失败 ,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特定肿瘤类型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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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定义如下:
a.血液系统: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 血小板计数≥75×109/ L; 血红蛋白≥9g / dL或≥5.6mmol / L;
b.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病受试者应≤3×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如果有肝脏转移ALT或AST则≤5×ULN);
c.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估计肌酐清除率≥50 mL/ min;
d.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可接受INR≤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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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
7.预期生存期≥12周; |
8.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且可满足当前剂量注射容量要求(建议请研究中心进行瘤体注射操作的医生共同判断) ;(在目标注射肿瘤病灶之外,应尽量有一个可测量的目标非注射肿瘤病灶,用于观察远端抗肿瘤疗效); |
9.育龄期女性在首次服药前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男性患者及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签署研究知情同意起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3个月内,必须保持禁欲或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不捐献精子。
注: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
• 自然闭经至少12个月,不包括疾病所致(比如神经性厌食症等疾病所致),且闭经期间未服用过引起闭经的药物(如口服避孕药、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抗雌激素、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或化疗);
• 自然闭经6 ~ 12个月,且促卵泡激素水平> 40 mLU/ mL;
有文件记录的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输卵管结扎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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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排除标准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2.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者; |
3. 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或肿瘤疫苗者; |
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a)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如进入体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结构改变;若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被打开,则该手术被认定为大手术。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b)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c)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d)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TNF-α药物),以下情况除外:短时间(≤7天)、剂量不高于10 mg/d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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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6.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者); |
7. 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仅适用于IIa期),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无前列腺癌证据的前列腺上皮内瘤变等); |
8.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等;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
9.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
10. 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
11.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2.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13. 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无法控制的或需要静脉给药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者; |
14.HBV、HCV或HIV活动性感染,如下列情况:
• HBsAg阳性 且HBV D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 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 HIV抗体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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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
16.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
17.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