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皮瘤L085】PM8002注射液联合标准化疗一线治疗不可手术恶性间皮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PM8002 注射液联合标准化疗一线治疗不可手术恶性间皮瘤受试者的初步疗效、安全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 II 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恶性间皮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PM8002注射液为免疫和抗血管的双抗药物,同时发挥免疫和抗血管的作用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男性或女性,年龄 ≥ 18 岁; |
3.经组织学确诊的恶性间皮瘤,无手术指征; |
4.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果受试者既往接受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末次治疗时间距复发时间需 6 个月以上); |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5.1) 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a)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L;
c) 血红蛋白(Hb)≥ 90 g/L;
5.2) 肝功能:
a) 总胆红素(TB)≤ 1.5 × 正常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2 ×ULN,Gilbert 病受试者应 ≤ 3 ×ULN;
b)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2.5 × ULN(肝转移受试者可≤ 5 × ULN);
c) 碱性磷酸酶(ALP)≤ 2.5 × ULN(骨转移受试者 ALP ≤ 5 );
5.3) 肾功能:
a) 血清肌酐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且 ≤ 12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 - 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b) 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
如 24 h 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
5.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应 ≤ 1.5 × 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 2 × ULN; |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PS)评分为 0 ~ 1; |
7.预期生存期 ≥ 12 周; |
8.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恶性胸膜间皮瘤根据 mRECIST 1.1 版标准,其他部 位恶性间皮瘤根据 RECIST 1.1 版标准); 不可接受将位于既往放疗区域的肿瘤病灶、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
9.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含 PD-L1 表达情况)分析;如无法进行活检,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未染色切片,3 ~ 5 μm)用于的相应生物标志物分析;
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与申办方医学经理沟通后决定受试者是否可以参与筛选。 |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
11.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2.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3.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3.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3.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3.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3.4)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3.5)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3.6) 开始研究治疗前 10 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 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者; |
4.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4.1)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种植牙),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2)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
4.3)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亚硝基脲、丝裂霉素 C;
4.4)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α [IFN-α]、白介素-2 [IL-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4.5)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培美曲塞用药前预处理;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4.6)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4.7)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
5.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 I型糖尿病受试者; |
6.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
7.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
7.1) 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7.2)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男性 > 450 ms,女性 >470 ms; 7.3) 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7.4)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
7.5) 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 -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6) 肌钙蛋白 I 或 T > 2.0 × ULN;
7.7) 使用心脏起搏器; |
8.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置管引流者也需排除; |
9.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
10.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10.1)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ol/L);
10.2)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 90 mmHg);
10.3)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0.4)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0.5)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
11.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
12.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外局部放疗所致的放射性肺炎; |
13.存在活动性感染者; |
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
15.梅毒抗体阳性; |
16.HBsAg 或者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500 IU/ ml 或试验中心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 ml 时);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试验中心检测下限(如本中心无法检测 HCVRNA,可接受外院结果,应提供相关报告);
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 |
17.预期在试验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
18.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19.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20.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2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2.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
23.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吉林 |
长春 |
2 |
黑龙江 |
哈尔滨(待启动) |
3 |
北京 |
北京(待启动) |
4 |
浙江 |
杭州(待启动) |
5 |
重庆 |
重庆(待启动) |
6 |
山东 |
济南(待启动) |
7 |
河南 |
郑州(待启动) |
8 |
江苏 |
南京(待启动) |
9 |
福建 |
福州(待启动) |
10 |
河北 |
石家庄(待启动) |
11 |
广东 |
广州(待启动) |
12 |
辽宁 |
沈阳(待启动) |
13 |
上海 |
上海(待启动)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