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CM054】安罗替尼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鳞癌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鳞癌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非鳞癌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是一种新型小分子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能有效抑制VEGFR、PDGFR、FGFR、c-Kit、Met等激酶,具有抗肿瘤血管生成和抑制肿瘤生长的作用。
四、主要入选标准
1.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转移性或复发性(IV期)非鳞癌NSCLC的患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
2.筛选期必须提供可检测的标本(肿瘤组织或癌性胸水),或者可溯源的检测报告,证实EGFR,ALK,ROS1检测结果为阴性,如未能提供检测结果,需在筛选期进行检测; |
3.ECOG PS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3月; |
4.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疾病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及中药治疗。允许患者既往接受过辅助化疗,但疾病复发与完成化疗末次给药必须间隔至少6个月。放疗结束必须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前;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前完成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既往根治且无复发转移时间≥5年的恶性肿瘤的治疗除外); |
5.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HB≥90g/L(14天内未输血或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依赖性);ANC ≥1.5×109/L;PLT ≥100×109/L;
血生化:TBIL<1.5×ULN、ALT和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Cr≤1.5×ULN或肌酐廓清率(CCr) ≥60ml/min;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凝血功能良好,INR和PT≤1.5倍ULN;若受试者正接受抗凝治疗,只要PT在抗凝药物拟定的使用范围内即可;
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 ≥正常值低限(50%); |
6.育龄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
7.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
8.年龄18~75周岁;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包括混合性腺鳞癌(鳞癌细胞占比≥10%)、含小细胞肺癌成份的NSCLC受试者; |
2.既往曾接受过包括安罗替尼、贝伐珠单抗在内的VEGF通路靶向治疗; |
3.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
4.伴有症状的脑转移患者(无症状的脑转移或者症状稳定≥2周的患者除外); |
5.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6.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
7.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未能控制的患有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 QTC ≥480ms)及≥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患者;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对于经抗病毒治疗后,降低至正常值范围以内,可以纳入);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活动性肺结核等;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未控制的高钙血症(大于1.5 mmol/L钙离子或钙大于12 mg/dL或校正后血清钙大于ULN),或需要继续双磷酸盐治疗的症状性高钙血症;存在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
8.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症状(如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消化道出血等)或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华法林(≤1mg/d),小剂量肝素(≤1.2万U/d)或小剂量阿司匹林(≤100mg/d); |
9.随机分组前28天内接受过除诊断外的重大外科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 |
10.随机分组前28天内出现过咳血者(>2.5 mL/天); |
11.随机分组前28天内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后续研究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患者; |
12.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者; |
13.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
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
15.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骨髓移植者; |
16.同时伴有其他的恶性肿瘤(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
17.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首次给药前四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
18.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州) |
城市 |
1 |
上海 |
上海 |
2 |
安徽 |
合肥 |
3 |
安徽 |
安庆 |
4 |
安徽 |
蚌埠 |
5 |
重庆 |
重庆 |
6 |
江苏 |
常州 |
7 |
辽宁 |
大连 |
8 |
福建 |
福州 |
9 |
广东 |
广州 |
10 |
广西 |
南宁 |
11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2 |
河北 |
石家庄 |
13 |
河南 |
洛阳 |
14 |
河南 |
郑州 |
15 |
湖南 |
长沙 |
16 |
湖北 |
武汉 |
17 |
吉林 |
长春 |
18 |
甘肃 |
兰州 |
19 |
辽宁 |
沈阳 |
20 |
山西 |
临汾 |
21 |
广西 |
柳州 |
22 |
江苏 |
南京 |
23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24 |
宁夏 |
银川 |
25 |
山东 |
临沂 |
26 |
山西 |
太原 |
27 |
陕西 |
西安 |
28 |
广东 |
韶关 |
29 |
北京 |
北京 |
30 |
天津 |
天津 |
31 |
安徽 |
芜湖 |
32 |
新疆 |
乌鲁木齐 |
33 |
河南 |
新乡 |
34 |
江苏 |
徐州 |
35 |
云南 |
昆明 |
36 |
浙江 |
杭州 |
37 |
广东 |
中山 |
38 |
山东 |
济宁 |
39 |
江苏 |
南通 |
40 |
浙江 |
瑞安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