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53】SI-B001(双特异性抗体)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SI-B001 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恶性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SI-B001 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靶向 EGFR/HER3 的双抗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
2. 性别不限; |
3. 年龄:≥18 岁且≤75 岁(Ia 期);≥18 岁(Ib 期); |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5.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治愈或目前尚无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恶性肿瘤(现阶段只要肺癌); |
6. 同意提供原发灶或转移灶 6 个月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若受试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评估
后可以入组; |
7.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8.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脱发除
外); |
10.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超敏)肌钙蛋白 T<
ULN; |
11.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100×109 /L,血红蛋白≥90 g/L;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ULN),无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2.5 ULN,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0 ULN;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
12.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13. 尿蛋白≤2+(用试纸测量)或≤1000mg/24h(尿液); |
14.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或尿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
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氟
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或姑息性放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
内; |
2.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疫苗接种史,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流感的灭活疫苗,不允许使用减毒活疫苗; |
3.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 级(CTCAE
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2 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
史、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
4. 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450 msec 或女性 QTc>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5.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 I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
白癜风、银屑病); |
6. 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
7. 两种降压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
8. 根据 CTCAE v5.0 定义为≥3 级的肺部疾病,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或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
9.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但稳定的脑实质转移或稳定的硬脊膜外脊髓压迫病史患者可以入组。稳定的定义为:
a.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情况下,癫痫未发作状态持续>12 周;
b.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c.连续多次 MRI(扫描间隔时间至少 8 周)均显示在影像学呈稳定状态; |
10.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或人鼠嵌合抗体有过敏史或对 SI-B001 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
11. 有自体或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
12. 既往蒽环类(新)辅助治疗中,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 |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 拷贝数>104)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
14.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
15.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
16. 参加研究前 4 周内曾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 |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