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招募信息 >

【尿路上皮癌L001】ICP-192(FGFR抑制剂)治疗尿路上皮癌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提示:找不到相关临床试验项目?没关系,联系我们,为您精准匹配!

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ICP-192是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的高选择性小分子pan-FGFR抑制剂
适 应 症:
尿路上皮癌
癌      种:
尿路上皮癌
【尿路上皮癌L001】一项评价ICP-192治疗膀胱尿路上皮癌的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ICP-192治疗特定FGFR基因异常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膀胱尿路上皮癌的多中心、单臂、开放性II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尿路上皮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ICP-192是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的高选择性小分子pan-FGFR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ECOG体力评分为0-1分;
4.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5.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可以接受少量成分(< 50%)伴腺样分化或鳞状分化,或转化为更具侵袭性的亚型,如肉瘤样或微乳头尿路上皮癌;
6.既往至少一线全身化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或化疗不耐受的受试者。新辅助化疗或辅助化疗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复发或进展的受试者,是可以接受的,这些受试者被认为是化疗难治性受试者;

不适合含顺铂方案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受试者,例如:因为肾功能损伤或≥CTCAE V5.0的2级外周神经病变,肾功能损伤定义为肌酐清除率<60 mL/min。这些受试者被认为是化疗未治受试者;
7.根据RECIST1.1标准,筛选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
8.经中心试验室检测,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一种基因异常:
• FGFR3基因突变:R248C、S249C、G370C、Y373C,或
• 基因易位/融合:FGFR2-BICC1、FGFR2-CASP7、FGFR3-TACC3、FGFR3- BAIAP2L1;
9.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当地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骨髓(检测前 2 周内未输血、给予细胞因子和/或促红细胞生成药物治疗):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1500/mm3);
• 血小板≥75´109/L;
• 血红蛋白≥85 g/L;
肝脏:
•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ULN(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AST,ALT<3×ULN);
• 白蛋白≥20 g/L;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40 mL/min;
电解质:;血钾在正常值范围;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选择性FGFR抑制剂【例如:Erdafitinib、ARQ-087(Derazantinib)、AZD4547、BAY 1163877(Rogaratinib)、BGJ398 (Infigratinib)、Debio 1347、 HMPL-453、EOC317等】或FGFR抗体治疗;
2.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根治性放疗、免疫治疗或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治疗;
允许对非靶病灶进行局部姑息性放疗以及目前正在使用双膦酸盐(唑来膦酸) 和地诺单抗
3.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血磷水平>ULN(可以复测3次,要求末次血磷水平≤ULN),无论是否给予干预治疗;
4.已知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经治疗后稳定≥4周可以入选;
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可逆性毒性尚未恢复,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时处于CTCAEV5.0 ≥2级(不包括脱发、可以控制的恶心、呕吐、1级外周神经病变);
6.目前患有无法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或有既往病史,例如:
• 持续性室性心律失常、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速、心脏骤停、Mobitz II度或III度心脏传导阻滞;扩张型、肥厚型或限制性心肌病;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筛选期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QTc间期>480 msec(Fridaericia),首次测量>480 msec时,复测2次,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
7.根据研究者判断,任何不稳定或不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例如:需要静脉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和糖尿病(HbA1c>8%);
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判断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深静脉栓塞病史;
9.伤口愈合能力受损,定义为皮肤/褥疮性溃疡、慢性腿部溃疡、已知的活动性胃溃疡或伤口不愈合;
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可以接受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插入血管通路装置;
11.可能增加眼部毒性风险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 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
• 活动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wAMD);
• 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伴黄斑水肿;
• 无法控制的青光眼;
• 角膜病变,如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磨损、角膜炎或溃疡;
12.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13.活动期HBV感染(HBs-Ag或HBc-Ab阳性时检测HBV-DNA,HBV-DNA>ULN排除)、活动期HCV感染(HCV-Ab阳性时检测HCV-RNA,HCV-RNA>ULN排除)、HIV感染;
14.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如:血或尿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计划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妊娠;男性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生育;
15.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辅料过敏或不能耐受;
16.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注:研究者应确保入选的受试者在筛选期符合所有入组标准。如果在筛选后至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受试者的临床状态发生改变(包括任何可用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或者出现新的疾病、症状、体征等),而不再符合所有入组标准,那么不能入选该受试者。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北京 北京
2 湖北 武汉
3 山西 太原
4 天津 天津
5 辽宁 沈阳
6 山东 济南
7 上海 上海
8 四川 成都
9 黑龙江 哈尔滨
10 安徽 合肥
11 浙江 杭州
12 重庆 重庆
13 湖南 长沙
14 吉林 长春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 上一篇:【胃癌M012】抗 CTLA-4 和 PD-1 双特异性抗体一线治疗胃腺癌
  • 下一篇:【淋巴瘤L034】MIL62 联合 ICP-022(奥布替尼)治疗复发/难治 CD20阳性B 细胞淋巴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