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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瘤L034】MIL62 联合 ICP-022(奥布替尼)治疗复发/难治 CD20阳性B 细胞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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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MIL62 注射液:CD20 单克隆抗体; ICP-022片:新型选择性 BTK 抑制剂 ;
适 应 症:
复发/难治 CD20阳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
癌      种:
淋巴瘤
【淋巴瘤L034】MIL62 联合 ICP-022 治疗 复发/难治 CD20+B 细胞淋巴瘤 I/IIa 期临床研究方案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重组人源化 II 型 CD20 单克隆抗体 MIL62 注射液联合新型选择性 BTK 抑制剂 ICP-022 治疗复发/难治 CD20+B 细胞淋巴瘤的剂量递增及拓展的 I/IIa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 CD20阳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

三、试验药物介绍
MIL62 注射液:CD20 单克隆抗体;第二代CD20抗体,药物活性是美罗华的100倍;
ICP-022片(奥布替尼):新型选择性 BTK 抑制剂 ;2020.12.25 奥布替尼(orelabrutinib)正式获得中国国家药监局(NMPA)批准上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2.剂量递增阶段:
组织学证实的 CD20 阳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
拓展阶段:
R/R FL:组织学证实的 CD20 阳性 1~3a 级滤泡性淋巴瘤且无组织转化,如出现疑似临床转化,需对疑似部位进行活检,以确认无转化;
3.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方案(含或不含利妥昔单抗均可)后未缓解或缓解后进展,或对之前治疗不耐受的患者;
4.除脾边缘区淋巴瘤,至少有一处二维可测量病灶(CT 扫描或 MRI),即淋巴结病灶最长径>1.5cm,短径>1cm,结外病灶最长径>1cm;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0~2 分;
6.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标准:
(1)入组前 7 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或输血前提下,血小板计数≥75 x 109 /L,中性粒细胞≥1.5 x 109 /L,血红蛋白≥9g/dL,如伴随骨髓侵犯,血小板≥50×109 /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 /L;
(2)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x ULN;总胆红素≤1.5 x ULN;
(3)肾脏肌酐清除率≥ 6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4)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x ULN;
7.预计生存期≥6 个月;
8.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抗肿瘤治疗:
①3 个月内接受了任何单克隆抗体;
②28 天内接受过化疗;
③28 天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草)药治疗(2 个剂量及以上);
④42 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⑤28 天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例如 BTK 激酶抑制剂、PI3K 抑制剂治疗;⑥12 个月内接受过obinutuzumab(Gazyva,GA101)治疗;
2.既往使用过任何抗癌疫苗;
3.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进行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计划在 3 个月内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4.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预计研究期间拟进行重大手术的患者,诊断性手术除外;
5.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计划与本研究同时参加其它临床试验;
6.正在接受≥20mg/天的强的松治疗或与强的松同等剂量的其它皮质类固醇治疗(如基线 CT 检查前 7 天内,能将使用剂量持续稳定在该剂量水平之下(<20mg/天,则可以入组);需要华法林或等效维生素 K 拮抗剂治疗的患者;
7.研究期间合并服用细胞色素 CYP3A4 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
8.受试者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史:
①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白血病;
②在过去 3年内曾患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或乳腺的原位癌除外;
③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
④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有中风或颅内出血史;
⑤ 严重出血性疾病如血友病 A、血友病 B、血管性血友病或需要输血或其他医疗干预的自发性出血;
9.入组前合并有活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且需要静脉给予抗生素治疗者;
10.影响试验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的其它严重的控制不良的合并疾病,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类或 IV 类心脏病、最近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阻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或肺病(包括阻塞性肺病和支气管痉挛史);
11.任何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到≤1 级,脱发除外;
12.有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 ICP-022 或 MIL62 的任何成分过敏;
13.无法吞咽研究药物,或存在明显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术、有症状的炎性肠病、或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
14.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超出正常值范围;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不同意定期 DNA 检测,或不接受抗病毒预防治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的患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呈阳性;
15.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女性:不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个月内,使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杀精剂;
16.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男性:不同意在本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 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法,并不同意请求其配偶使用其它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杀精剂;
17.研究者认为其它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州) 城市
1 北京 北京
2 安徽 蚌埠
3 河北 保定
4 湖南 长沙
5 河南 郑州
6 江苏 苏州
7 吉林 长春
8 天津 天津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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