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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L038】PM8002 注射液联合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治疗三阴性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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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PM8002:同时靶向 PD-L1 和 VEGF-A 的双特异性抗体
适 应 症:
三阴性乳腺癌
癌      种:
乳腺癌
【乳腺癌L038】PM8002 注射液联合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治疗三阴性乳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PM8002 注射液联合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在三阴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 Ib/Ⅱ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三阴性乳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PM8002:同时靶向 PD-L1 和 VEGF-A 的双特异性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ER、PR、HER- 2 均为阴性。ER、PR 阴性定义为:IHC ER<1%,IHC PR<1%。HER-2 阴性定义为:IHC 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 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三者均可接受开始研究治疗前 36 个月内的研究中心认可的当地检测结果;筛选时,如研究者认为有必要,可对受试者再次活检以确认最新病理类型;
4.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 TNBC 的系统性治疗,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紫杉类药物抗肿瘤治疗,但须满足紫杉类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 个月;
5.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接受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所在队列的生物标志物(含 PD-L1 表达水平)分析;
如受试者无法进行活检,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或未染色切片(3-5 μm)用于的相应生物标志物分析;
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评估同意后,受试者可参与筛选;
6.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6.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6.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6.1.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6.1.3)血红蛋白(Hb)≥90 g/L;
6.2)肝功能:
6.2.1)总胆红素(TBIL)水平≤ 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应≤2×ULN,既往有 Gilbert 的受试者≤ 3×ULN;
6.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2.5×ULN,肝转移受试者应≤ 5×ULN; 6.3)肾功能:
6.3.1)血清肌酐≤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50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
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6.3.2)尿蛋白定性≤ 1+;如尿蛋白定性≥ 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6.4)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2 × ULN;
7.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
8. 预期生存期≥ 12 周;
9.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不作为可测量病灶;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1.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按 CTCAE 5.0 等级评价未恢复至 1 级或以下(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3. 既往接受过靶向 PD-1/PD-L1 或 VEGF 的任何抗体或抑制剂治疗;
4. 既往有肺纤维化史,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化学性肺炎等肺功能严重受损疾病(可接受既往因放疗、化疗或其它原因(如吸烟等)引起的无症状肺间质性改变);
5.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5.1)开始研究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亚硝基脲、丝裂霉素 C;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或药物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等抗肿瘤治疗或任何未上市试验药物治疗;
5.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3)存在具临床意义的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
5.4)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之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不包括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允许短时间(≤ 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全身免疫刺激剂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如 IFN-α、IL-2、雷公藤)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5.5)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5.6)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7 天;
6. 存在脑脊膜转移,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7.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8.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受试者;
9.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
10.1) 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0.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 II 级的心功能不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见附件 2)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3)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10.4) 依据 Fridericia 公式, 女性 QTc 间期 > 470 毫秒(ms),男性 QTc 间期 > 450毫秒(ms);
10.5) 使用心脏起搏器;
10.6) 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 2.0 ULN;
11.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2. 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3.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13.1)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3.3 mmol/L);
13.2)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13.3)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3.4)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3.5)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14. 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15.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15.1) 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15.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15.3)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
15.4)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15.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15.6) 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使用过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100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
16.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7.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1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0.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RUST、PRP)或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TPPA)[可接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但“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阴性持续一年以上者];
21.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22.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1000 IU/ml),使用抗病毒药物可以控制(HBV-DNA <1000 IU/ml)的受试者也可接受;活动性丙型肝炎(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3.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4. 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5.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6.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上海 上海
2 辽宁 沈阳
3 天津 天津
4 山东 济南
5 江苏 南京
6 湖北 武汉
7 江西 南昌
8 重庆 重庆
9 河南 郑州
10 四川 宜宾
11 黑龙江 哈尔滨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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