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88】PM1015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PM1015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晚期实体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PM1015 :抗 CD73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在 IgG1 Fc基础上进行了工程改造以 降低或消除 Fc 介导的 ADCC 和 CDC 作用,并延长体内半衰期等。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 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周岁(含边界值); |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 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4.1) 血液系统(开始试验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 刺激因子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4.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 /L;
4.1.2) 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 /L;
4.1.3) 血红蛋白(Hb)≥ 90 g/L;
4.2) 肝功能:
4.2.1) 总胆红素(TBIL)≤ 1.5 × 正常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 受试者应≤ 2 × ULN;Gilbert病受试者应≤ 3 × ULN;
4.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2.5 × ULN (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 3 × ULN);
4.3) 肾功能:
4.3.1) 血清肌酐≤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140 - 年龄)× 体重(kg)× 0.85(仅 对于女性)]/[72 × 肌酐(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4.3.2) 尿蛋白定性≤ 1+;如尿蛋白定性≥ 2+,则需进行24h尿蛋 白定量检查,如24h尿蛋白定量< 1g,则可以接受;
4.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应≤ 1.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2 × ULN; |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为0 – 1; |
6. 预期生存期≥ 12周; |
7. 剂量递增试验: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初步剂量扩展试验: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 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3个月后持续存在;不 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
8.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也不 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 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试验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经福尔马 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 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 意后,受试者可参与筛选;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试验治疗前7 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 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 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禁 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2. 既往曾接受过腺苷抑制类治疗(如抗CD73、抗CD39或抗A2aR治疗); |
3. 在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 仍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等级评价≤ 1级 (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 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5. 在开始试验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5.1)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2)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如肿瘤疫苗、细胞因子)、免疫检查点激动剂 (如4-1BB激动剂、OX40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 抗PD-1、抗PD-L1、抗CTLA-4、抗LAG-3)等抗肿瘤治疗;开始试 验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开始试验治疗前2周内 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 疗;开始试验治疗前7 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肝、脑、肺等)姑息性放疗;
5.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 (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 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
7. 梅毒抗体阳性; |
8. HBsAg或者HBcAb阳性,且HBV - DNA > 500 IU/mL或试验中 心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 HCV抗体阳性且HCV - RNA高于试验中心检测下限; |
9.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10. 存在活动性感染者; |
11.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 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 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受试者; |
12.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
13.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3.1) 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 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3.2)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女性> 470 ms;
13.3) 开始试验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 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3.4)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或左室 射血分数(LVEF)<50%; 13.5)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3.6)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 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 期的伴随药物; |
14. 既往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5.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16.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8.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 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AEs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
19.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 |
2 |
山东 |
济南(待启动) |
3 |
河南 |
郑州(待启动)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