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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L090】HS301治疗NTRK或ROS1或ALK基因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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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HS301片:第二代口服NTRK/ROS1小分子激酶抑制剂
适 应 症:
NTRK或ROS1或ALK基因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癌      种:
肺癌
【肺癌L090】HS301治疗NTRK或ROS1或ALK基因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HS301治疗NTRK或ROS1或ALK基因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NTRK或ROS1或ALK基因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HS301片是第二代口服NTRK/ROS1小分子激酶抑制剂,是一种泛癌种治疗药物,能够克服多种突变和耐药。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2. 受试者或监护人能够理解并自愿同意参加本临床研究,且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可以按计划进行访视、治疗、检查以及其他研究程序;
3. 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I 期剂量递增阶段要求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患者);
4. 存在 NTRK 基因突变阳性(包括融合突变、点突变、基因拷贝数变异等)、或 ROS1 融合突变、或 ALK 融合突变,且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用于 NTRK 或 ROS1 或 ALK 等基因分析(仅适于 I 期扩展阶段和 II 期);
5.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I 期剂量递增阶段的患者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I 期扩展阶段和 II 期的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6. ECOG 评分 0~1;
7.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8. 良好的器官功能支持,满足以下全部实验室基线值,并且筛选前 7 天内未接受过 GCSF(长效者 2 周内)、促红细胞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治疗或输血;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血红蛋白 ≥90g/L;
总胆红素(Bil)≤1.5×ULN;
谷丙转氨酶(ALT)≤2.5×ULN 及谷草转氨酶(AST)≤2.5×ULN (肝转移者 ≤5×ULN);
血清肌酐 Cr ≤1.5×ULN 或 CCr ≥50mL/mi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且育龄期女性患者需要在入选前 7 天内排除妊娠(如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单抗、小分子靶向药、免疫治疗等。特殊药物说明如下: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3. 既往接受过同靶点药物治疗者(除外一代同靶点药物);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
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中效或强效 CYP3A4/5 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CTC AEV5.0 1 级或以下(除外任何级别的脱发),或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7. 同时合并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 IB 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获得完全缓解(CR)>10 年的恶性黑色素瘤、获得 CR>5 年的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
8. 存在重大临床意义的中枢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仅适用于 I 期剂量递增阶段;如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疾病控制稳定且无需接受治疗,经研究者判断后可入组 I期扩展阶段或 II 期);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经研究者判断癫痫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患者除外);
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中枢系统疾病。
9. 存在重大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既往诊断过心肌病(原发性和继发性);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曾发生心肌梗死或 PCI 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
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III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分级);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持续性房颤,或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 II 度/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具有临床意义的 QTc 期延长病史,或 12 导联心电图 QTcF>450ms(男)或>480ms(女),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的家族史;
存 在 不 可 控 制 的 高 血 压 ( 规 范 降 压 治 疗 方 案 下 收 缩 >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
10. 患有严重的或者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无法吞咽研究药物、任何可能干扰影响药物吸收代谢的胃肠道疾病(如慢性腹泻、肠梗阻或全胃切除等);
活动性或不可控制的全身性感染(细菌、病毒或真菌);
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治疗,或有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严重的并发症和基础病,如消化道出血、肾功能衰竭、不可控的糖尿病(I 型糖尿病或规范降糖方案下空腹血糖仍>10.0mmol/L);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腔积液等);
11. 已知患间质性肺病、间质纤维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其他等引起的肺部疾病;
12. 存在以下任一病毒学指标异常: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滴度>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范围上限;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
梅毒螺旋体检测阳性;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
13. 妊娠期、计划妊娠,或哺乳期患者;
14.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1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吉林 长春
2 湖北 武汉
3 河南 洛阳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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