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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L090】PM1022 注射液治疗晚期肿瘤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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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PM1022注射液:PD-L1/TIGIT双抗
适 应 症:
晚期肿瘤
癌      种:
实体瘤
【实体瘤L090】PM1022 注射液治疗晚期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PM1022 注射液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肿瘤患者中考察初步疗效的 IIa 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晚期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PM1022注射液:PD-L1/TIGIT双抗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周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肿瘤受试者:
3.1)I 期研究: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3.2)IIa 期研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肿瘤受试者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4.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4.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4.1.2)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4.1.3)血红蛋白(Hb)≥90g/L;
4.2) 肝功能:
4.2.1)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
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2.5×ULN,I 期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3×ULN,IIa 期肝转移受试者应≤5×ULN;
4.3)肾功能:
4.3.1)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4.3.2)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4.4)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1.5×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
6. 预期生存期≥12 周;
7. (I 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 期初步剂量扩展、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肺癌除外];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8.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5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5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I 期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如 CD137 单抗/双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 PD-L1 单/双抗、CTLA-4 单/双抗、TIGIT 单/双抗、PVRIG 单/双抗、LAG3 单/双抗等;PD-1 单抗除外)治疗;
3.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者,发生过≥3 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5.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6.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6.1)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使用过 PD-1 单抗治疗(仅适用于 I 期部分);
6.2)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之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6.3)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64)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也需除外: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2 周内接受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或仍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7 天内接受过针对非重要器官(如骨转移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6.5)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6)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使用过静脉广谱抗生素≥7 天;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患者;
9.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
10. 未得到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如患者需要镇痛药治疗,则其在入组研究时使用的治疗方案必须稳定;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1.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11.2)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或女性>470 ms;
11.3)开始研究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1.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1.6)存在任何可能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12.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3. 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4.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6.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8.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RUST、PRP)或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如 TPPA)【可接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但“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试验”阴性持续一年以上者】;
19. EBV 病毒衣壳抗原(VCA)IgM 试验阳性,且 EBV-DNA> 500 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
20.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或者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者;
2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上海 上海
2 山东 济南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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