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89】 VC004 治疗NTRK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VC004 在NTRK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单臂、开放、多中心的Ⅰ期/II 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NTRK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VC004:第二代TRK抑制剂,临床用于治疗NTRK基因融合突变的实体瘤。通过靶向结合原肌球蛋白受体激酶TrkA、TrkB和TrkC,阻断激酶活化下游PI3K、RAS/MAPK/ERK和PLC-gamma等通路的信号放大和传导,从而抑制肿瘤生长。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2 周岁,且12~18 周岁受试者(含12)体表面积需≥1 m2; |
2. 基因检测为NTRK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目前无标准治疗或经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3. 根据RECIST v1.1 或RANO 的定义,受试者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
4. 对于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瘤的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仅第一部分剂量扩展阶段和第二部分适用):
a)胶质母细胞瘤:放疗与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至少间隔12 周;且根据RANO的定义,磁共振成像(MRI)中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并能够在层厚为 5 mm 的≥2 张轴位片上显影,且相互垂直的长径均>10 mm;
b) 原发 CNS 肿瘤、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瘤患者的影像学检查须在入组前 28 天内进行; |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2 分; |
6. 预计生存期≥12 周; |
7. 受试者必须有适当的器官和血液学功能(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 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
血小板 ≥75×109/L
血红蛋白 ≥80g/L
肾脏
血清肌酐 ≤1.5×正常范围上限(ULN)或者 ,如果血清肌酐 >1.5×ULN,则 24h测 得/计算肾小球滤过率(GFR)(Cockcroft-Gault公式)≥30 mL/min
肝脏
总胆红素 ≤1.5×ULN
AST(SGOT)和ALT(SGPT) ≤2.5×ULN;≤5×ULN(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时)
凝血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部 分 活 化 凝 血 活 酶 时 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患者曾接受过 30%以上骨髓放疗或者开展过大面积照射(允许接受全脑放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且接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已经结束)、细胞毒性化疗药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癌药物(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
接受其他试验性药物或类似物距离接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时间未超过该药的 5 个半衰期或 14 天(以时间短者为准);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及中药制剂、具有肿瘤辅助治疗作用的中药及中药制剂; |
2. 接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试验期间预计进行重大手术; |
3. 既往治疗所致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 |
4. 已知存在有症状的或需治疗的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但通过完全切除和(或)放疗治疗后保持稳定(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或脑水肿的证据)的胶质母细胞瘤外的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病灶改善除外,接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以控制神经系统症状; |
5. 严重的胃肠道功能异常; |
6.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经超声心动图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NYHA 心力衰竭分级为 III 级及以上
BP≥150/100 mmHg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
心室率>100 bpm 的房颤、严重心律失常患者
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MI),或每周需要使用>1 次以上硝酸酯类药物控制症状的心绞痛) |
7. 男性QTcF 间期≥450ms,女性QTcF 间期≥470ms; |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接受过强CY;P3A 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 |
9. 目前存在的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 阳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HCV RNA 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和活动性梅毒感染。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 |
2 |
天津 |
天津 |
3 |
河南 |
郑州 |
4 |
江苏 |
南京 |
5 |
湖南 |
长沙 |
6 |
辽宁 |
沈阳 |
7 |
广东 |
广州 |
8 |
湖北 |
武汉 |
9 |
新疆 |
乌鲁木齐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