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癌L040】 注射用 SKB264 治疗既往经二线及以上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注射用 SKB264 对比研究者选择方案用于治疗既往经二线及以上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患者的随机、对照、开放性、多中心Ⅲ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注射用SKB264是靶向人滋养层细胞表面抗原2(TROP-2,在多种上皮来源肿瘤中高表达)的ADC药物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
2. 基于最近活检或其他病理标本的病理报告(不要求中心实验室确认),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三阴性乳腺癌,具体要求包括:
a) 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阴性的定义:免疫组化(IHC)为 0 或 1+;如果 IHC 为 2+,则经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确认阴性;
b) 雌激素和孕激素受体阴性是指 IHC 检查显示<1%细胞表达激素受体; |
3. 至少接受过二线标准治疗方案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患者,包括:
a) 无论患者是否处于三阴状态时接受的治疗都可算为标准治疗方案之一;
b) 因毒性不耐受而改变治疗方案的患者,可将不耐受的治疗方案算作既往标准治疗之一;
c) 对于新辅助和/或辅助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至少完成 2 个周期)后 12 个月内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则将其算作标准治疗方案之一;还需在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接受过一种治疗且进展;
d) 对于记录有胚系 BRCA1/BRCA2 突变的患者,如果接受过批准的 PARP 抑制剂治疗,则 PARP 抑制剂可视为要求的 2 种既往标准治疗之一;
e) 患者必须是在入组前的最近一次治疗中或之后出现进展或不耐受; |
4. 所有患者既往都必须接受过紫杉烷类药物治疗,接受紫杉烷类治疗至少 1 个周期且在该周期期间或结束时表现出禁忌症或不耐受的可以纳入,治疗时的疾病阶段不限; |
5. 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患者不可纳入; |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预期生存期≥ 12 周; |
7. 可提供肿瘤组织或组织标本; |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血红蛋白≥ 9 g/d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碱性磷酸酶(ALP)≤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
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 和 AST≤ 5×ULN,TBIL≤ 2×ULN;对于有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ALP≤ 5×ULN;
c) 白蛋白≥ 3 g/dL;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见附件);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
9. 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导致的所有毒性中恢复(恢复至≤1 级,基于 CTCAE 5.0评估),脱发除外; |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患者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史或当前有 CNS 转移灶; |
2.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已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必须至少有 5 年无瘤期; |
3. 吉尔伯特病患者; |
4. 既往曾接受过 TROP2 靶向治疗的患者; |
5.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的患者; |
6.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细胞色素 P450 3A4 酶(CYP3A4)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者(本研究中不允许使用 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附件列出了 CYP3A4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的代表性药物);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持续接受过高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如果剂量稳定 4 周,则允许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如每天≤10 mg 的强的松或等效药物); |
7.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或首次给药前 2 周接受过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治疗或放疗,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进行过大型手术; |
8.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合并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疗的感染; |
9. 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如:
a) 心脏功能受损,包括以下任何一条:(不一定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aa) 基线测量,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480 ms;
ab)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 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已知病史:
ba) 心绞痛;
bb) 充血性心力衰竭;
bc) 心肌梗死;
c) 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有肺炎病史且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患者;由肺部疾病导致的严重肺功能损害;
d) 当前或既往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或肠梗阻或胃肠道(GI)穿孔的患者;
e) 未经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f) 未经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0 mmol/L 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 8%); |
10. 活动性乙型肝炎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 HBV-DNA 高于检测 500 IU/ml 或正常值上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者(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查阳性; |
11. 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研究药物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
12.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或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无论男女)不能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者(具体避孕措施见附件); |
13. 在首次给药前的筛选过程中,病情迅速恶化,例如体力状态的严重变化、不稳定性疼痛需要调整镇痛治疗; |
14.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江苏 |
南京 |
2 |
辽宁 |
大连 |
3 |
湖北 |
武汉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