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巴瘤L060】 F0002-ADC治疗复发/难治性CD30阳性血液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F0002-ADC在中国复发/难治性CD30阳性血液肿瘤患者中开展的一项剂量递增的 安全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CD30阳性血液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F0002-ADC:注射用重组人鼠嵌合抗 CD30 单克隆抗体-MCC-DM1 偶联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且≤70周岁;体重≤100kg; |
2.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或1分; |
3. 复发/难治后经病理确认CD30阳性的血液肿瘤(优先入组cHL,ALCL 和MF),(cHL定义为:ASCT治疗失败,或未进行ASCT但至少两种 系统化疗方案治疗失败;其他血液肿瘤定义为:至少一种系统化疗方 案治疗失败); |
4. CT检查具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变在CT横断面影像中的最长径≥ 15 mm,或结外病灶的最长径≥10 mm);对于MF患者皮肤结节可采 用卡尺测量满足标准作为可测量病灶;对于cHL及ALCL,病灶FDG摄取阳性; |
5. 基线实验室检测结果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Ø
血常规(1周内未接受重组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血小板输注) :Hb≥80g/L;NEUT≥1.5×109/L;PLT≥75×109/L; Ø
血生化(2周内未接受人血白蛋白(ALB)输注):TBIL≤1.5×正 常范围上限(ULN);ALT和AST≤2.5×ULN;血清Cr≤1.25× 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45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Ø
凝血功能(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 参数(PT/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ULN; |
6. 首次给药前必须间隔先前的自体干细胞输注治疗至少8周; |
7. 首次给药前必须间隔先前的放疗、化疗、生物制剂、免疫治疗和/或 其他研究性抗癌治疗至少4周(其中氮芥、美法仑、氯化亚硝脲治疗 至少6周); |
8. 预计生存期≥3月; |
9. 依从性好,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
2. 先前接受过任何抗CD30抗体药物治疗者; |
3. 首次给药前6周或5个血浆半衰期内(以长者计算)接受过抗体药物治 疗者; |
4. 正在接受其它抗肿瘤治疗者; |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及以下者,除外2级外周神 经毒性和任何级别的脱发; |
6. 既往3年内出现过其它原发恶性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 肤癌或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正常的局限前列腺癌); |
7. 有症状的心脏疾病,包括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律失常等经研究者 判断影响疗效和安全性评价; |
8. NYHA心脏功能评价III或IV级; |
9. 已知患有大脑或脑膜疾病,包括具有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的体征或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
10. 糖尿病控制不佳的患者; |
11. 存在>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
12. 具有肝纤维化或肝硬化病史以及临床体征和症状提示肝纤维化或肝硬 化的患者; |
13. 有精神病史者; |
14. 既往发生过间质性肺炎的患者; |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活动性系统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者; |
16. 筛选时HIV抗体阳性或HBsAg阳性或HCVAb阳性者; |
17. 对重组蛋白、鼠蛋白或对本药物辅料过敏者; |
18. 正接受剂量大于或相当于20 mg/天的强的松治疗、或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 |
19. 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 |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拒绝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
21. 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 |
2 |
河南 |
郑州 |
3 |
广东 |
广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