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91】 UCLM802 细胞注射液治疗 MSLN 表达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UCLM802 细胞注射液在 MSLN 表达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探索性研究
二、适应症
MSLN 表达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UCLM802 细胞注射液:CAR-T细胞治疗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75岁;性别不限; |
2.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恶性实体肿瘤(包括但不限于间皮瘤、胰腺癌、胆道系统肿瘤、肺癌、卵巢癌、胃癌、结直肠癌、胸腺癌、食管癌、乳腺癌、子宫内膜癌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 |
3. 至少存在一个或以上 RECIST v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4. 可提供肿瘤组织标本或通过肿瘤活检等方式获得肿瘤标本; |
5. 免疫组织化学(IHC)或免疫细胞化学(ICC)染色证实肿瘤细胞MSLN 表达阳性; |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 或 1 分; |
7.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8.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血液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5×109/L;
● 血红蛋白(HGB)≥80 g/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
● 血小板(PLT)≥7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肝脏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SGO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SGPT)≤3.0×ULN(存在肝脏原发肿瘤或者肝脏转移病灶者≤5.0×ULN);
● 总胆红素≤1.5×ULN(存在肝脏原发肿瘤或者肝脏转移病灶者≤3.0×ULN;对于Gilbert’s综合征的患者≤3×ULN且直接胆红素≤1.5×ULN);
凝血功能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
肾脏
● 肌酐(Cr)≤1.5×ULN 或
● 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心脏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证实)
肺
● 静息状态下,未吸氧时脉搏氧饱和度(SpO2)>92%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妊娠检验结果为阴性,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筛选和研究期间直至最后一次细胞回输治疗后 1 年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免怀孕; |
10.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能够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学药物、单克隆抗体或免疫治疗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或其他抑制免疫系统的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生物制品或其他已批准的分子靶向的小分子抑制剂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
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 HBV DNA 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值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 HCV RNA 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值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检测阳性; |
4. 既往治疗(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引起的非血液系统毒性未缓解至≤CTCAE 1 级(除外脱发、外周感觉神经障碍); |
5. 既往接受过任何异体组织/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干细胞移植、肝移植,肾移植等),但无需免疫抑制的移植除外(例如角膜移植,毛发移植等); |
6. 既往接受过 MSLN CAR-T 细胞治疗; |
7. 在签署知情同意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存在未康复的严重创伤病史,或计划在细胞回输治疗后 12 周内接受重大手术; |
8. 存在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细胞单采前 4 周内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 周; |
9.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疾病(例如严重的活动性感染或明显的心脏,肺,肝,神经系统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经研究者判断会损害患者对本临床研究方案所用治疗的耐受能力或明显增加了并发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存在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 纽约心脏协会(NYHA)功能分级>1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主动脉瓣狭窄和症状性二尖瓣狭窄;
● 心电图结果显示 QTc>450 msec 或者束支传导阻滞患者 QTc>480 msec;
● 签署知情同意前 6 个月内存在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签署知情同意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肺动脉高压;
● 签署知情同意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梗死,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 存在活动性,慢性或复发的(在签署知情同意前 1 年内)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免疫介导的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等。除外:仅通过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经控制的乳糜泻;
● 存在任何形式的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
●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食管或胃静脉曲张引起出血的可能。 |
10. 对本研究中使用的药物/成分【如:氟达拉滨、环磷酰胺、二甲基亚砜(DMSO)、低分子右旋糖酐、人血白蛋白(HSA)等】有严重的全身超敏反应史; |
11. 签署知情同意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12. 签署知情同意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
13. 既往五年内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以及下列部位的原位癌:乳腺、胃、结肠、膀胱、宫颈/不典型增生、黑色素瘤等); |
14. 既往有经 ICD-11 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标准诊断的神经精神类疾病或经研究者评定后需排除的神经精神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精神分裂症、痴呆、药物及酒精等所致的成瘾行为等; |
1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患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情况。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上海 |
上海 |
2 |
北京 |
北京(待启动) |
3 |
浙江 |
杭州(待启动)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