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巴瘤L038】重组人源化抗 CD52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和初治的幼淋巴细胞白血病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多中心、单臂、开放、非随机化评价重组人源化抗 CD52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治疗复发难治的 NHL(包括 CLL/SLL、PLL、PTCL、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 滤泡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边缘区淋巴瘤)、初治的 T-PLL 安全及耐 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并初步探索疗效的Ⅰ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幼淋巴细胞白血病 (CLL/SLL/PLL)和初治的 T 幼淋巴细胞白血病(初治的 T-PLL)患者及其他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重组人源化抗 CD52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复发难治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幼淋巴细胞白血病 (CLL/SLL/PLL)和初治的 T 幼淋巴细胞白血病(初治的 T-PLL)患者入选标准:
1. 经组织病理或流式免疫分型确诊为 CLL/SLL 或 PLL患者; |
2. 依据 iwCLL2018 标准并经研究者判断,有治疗指征的患者; |
3. 年龄 18~70 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
4.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2; |
5. 患者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肿大(基线最长径≥1.5 cm),或因CLL或PLL导致的肝肿大/脾肿大或外周血肿瘤淋巴细胞>5×109/L); |
6. CLL/SLL患者既往BTK抑制剂治疗不耐受或耐药;或者初治T-PLL患者;或者复发难治性 PLL(复发性PLL定义为最近治疗获得缓解后出现疾病进展者。难治性疾病定义为最近采用的治疗未获得≥PR疗效,或者为治疗失败或者末次治疗后的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
7.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的 前 7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等药物;前 14 天内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实验室检查结果接受筛选前 7 天内检查结果:
(1)骨髓功能:在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前提下,中性粒细胞≥1×109/L、 血小板≥50×109/L,血红蛋白≥75g/L; ·
(2)肝功能: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2×ULN(肝无侵犯者);谷丙转氨酶或/和谷草转氨酶≤5×ULN(肝侵犯者)。总胆红素≤2×ULN; ·
(3)肾功能:血清肌酐≤2×ULN 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 ·
(4)凝血功能:(入组前患者在未进行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ULN; |
8. 预期寿命>3 个月; |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
10.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其他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入选标准:
1.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分类,经组织病理学确诊非霍奇金淋巴瘤,且经标准治疗无效; |
2.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2; |
3. 年龄 18~70 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
4. 预期寿命>3 个月; |
5. 至少有 1 处最长径≥1.5cm 的可测量病灶存在; |
6.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的 前 7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等药物; 前 14 天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
(1)骨髓功能:在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前提下,中性粒细胞≥1×109/L、 血小板≥50×109/L,血红蛋白≥75g/L; ·
(2)肝功能: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2×ULN(肝无侵犯者);谷丙转氨酶或/和谷草转氨酶≤5×ULN(肝 侵犯者)。总胆红素≤2×ULN; ·
(3)肾功能:血清肌酐≤2×ULN 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 ·
(4)凝血功能:(入组前患者在未进行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7.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复发难治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幼淋巴细胞白血病 (CLL/SLL/PLL)和初治的 T 幼淋巴细胞白血病(初治的 T-PLL)患者排除标准:
1. 入组前中枢神经系统(CNS)或脑膜受累或存在此类病史; |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10mg/天);4 周内进行过化疗、靶向治疗、放疗或抗体治疗;5 个半衰期内进行过小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且未从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CTCAE 5.0 版)≤1 级(脱发除外); |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严重创伤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重大手术,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4. 合并有临床表现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 |
5. 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 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6. 进入研究前 2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例外:(1)有效控制的原位宫颈癌;(2)有效控制的局部皮肤基底 细胞癌;(3)其他已经临床治愈并且≥5 年无临床征象的既往恶性肿瘤; |
7. 目前患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如未经控制的心律失常、未经控制的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 功能分级确定的任何 3 级或 4 级心脏病,或在筛选前 6 个月内存在心肌梗死病史,或心脏左室射血分数<50%; |
8. 入组前 2 周内患有活动性全身感染(细菌、真菌、病毒等),包括正在接受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感染; |
9.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其他异常结果且 HBV-DNA 阳性);急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以及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者 CMV-DNA 阳性; |
10. 筛选时已患有或临床怀疑 Richter 综合征; |
11.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或接受过放射治疗的患者(治疗的骨髓体积小于 10%,并且患者在放射报告之外有可评估的病灶除外)。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 3 月内预先接受过放射免疫治疗; |
12.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使用过试验器械治疗; |
13. 入组前 3 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病毒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
14.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有任何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依据或研究治 疗开始前 21 天内使用了免疫抑制剂; |
15. 已知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或已知对蛋白制剂、生物制剂,或对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16. 经询问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者; |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8.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
其他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排除标准:
1. 惰性淋巴瘤转化的高度侵袭性淋巴瘤; |
2.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其他异常结果且 HBV-DNA 阳性);急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以及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者 CMV-DNA 阳性; |
3. 在研究药物开始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 准)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激素治疗[剂量相当于泼 尼松≥10mg/天]、手术或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从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CT CAE 5.0 版)≤1 级(脱发除外); |
4. 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随机化前 6 个月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分级于 III 级或 IV 级;或心脏左室射血分数<50%; |
5. 入组前有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的淋巴瘤患者; |
6. 已知既往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蛋白制剂、生物制剂,或对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7.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严重创伤,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8. 在入组之前曾接受自体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
9. 进入研究前 2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 情况例外:(1)有效控制的原位宫颈癌;(2)有效控制的局部皮肤基底 细胞癌;(3)其他已经临床治愈并且≥5 年无临床征象的恶性肿瘤; |
10. 入组前 2 周内患有活动性全身感染(细菌、真菌、病毒 等),包括正在接受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感染; |
11. 入组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
12. 入组前 3 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病毒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
13. 合并有临床表现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 |
14. 经询问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 |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
16.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 本试验的情况。 |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江苏 |
南京 |
2 |
河南 |
郑州 |
3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4 |
河北 |
廊坊 |
5 |
天津 |
天津 |
6 |
安徽 |
合肥 |
7 |
浙江 |
杭州 |
8 |
湖北 |
武汉 |
9 |
山东 |
临沂 |
10 |
河南 |
洛阳 |
11 |
河南 |
南阳 |
12 |
重庆 |
重庆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