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招募信息 >

【食管癌L015】SCT-I10A(抗PD-1单抗)联合 SCT200(抗EGFR单抗)治疗晚期食管鳞癌

招募状态: 暂停招募 免费入组

提示:找不到相关临床试验项目?没关系,联系我们,为您精准匹配!

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药品名称:
SCT-I10A: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200:重组全人源抗人 EGFR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适 应 症:
晚期食管鳞癌
癌      种:
食管癌
【食管癌L015】SCT-I10A(抗PD-1单抗)联合 SCT200(抗EGFR单抗)治疗晚期食管鳞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 SCT-I10A 联合 SCT200 或 SCT-I10A 联合 SCT200 和化疗治疗晚期食管鳞癌和结直肠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研究


二、适应症
晚期食管鳞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SCT-I10A: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200:重组全人源抗人 EGFR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18 周岁≤年龄≤75 周岁,性别不限;
3.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4.ECOG 评分≤1 分;
5.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食管鳞癌患者;
6.队列 1:2 线及以上晚期食管鳞癌:至少经过一个标准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食管鳞癌患者,标准治疗方案中包含铂类或紫杉类或氟尿嘧啶类和/或放疗;
•队列 1-A:患者既往未经过 PD-(L)1 或 EGFR 单抗治疗;
•队列 1-B:既往接受含 PD-(L)1 或 EGFR 单抗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患者,或既往参加 PD-(L)1 或EGFR 单抗临床试验,但未能明确试验组别的晚期食管鳞癌患者;
队列 4:不适合或拒绝接受化疗的 1 线晚期食管鳞癌: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且不适合局部治疗(如手术切除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的食管鳞癌患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由研究者判定,存在例如年老体弱、明显贫血等化疗禁忌)或患者拒绝接受化疗;对于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患者,末次治疗时间至复发或进展时间超过 6 个月的患者可以筛选;
治疗失败定义:接受系统化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进展、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 1 线治疗失败;
7.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血常规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和细胞生长因子支持),具体的实验室检查要求如下:
a 血常规:队列 1: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 /L;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或 5.59 mmol/L;队列 4: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 /L,血小板计数(PLT)≥75×109 /L,血红蛋白含量(HGB)≥8.0 g/dL 或 4.9 mmol/L;
b 肝功能:对于无肝转移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正常上限(ULN);对于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 和 AST≤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如果直接胆红素>1.5×ULN,则需要 ALT 和 AST≤1.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
d 电解质:镁≥正常值下限;
e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f 促甲状腺激素(TSH)≤ULN(如异常,应同时考察 FT3、FT4 水平,如 FT3、F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已知对任何 SCT-I10A、SCT200 制剂成分或其同类药物过敏或禁忌;
2.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抗体药物治疗(队列 1-B 不适用);
3.曾接受 EGFR 单抗(如:帕尼单抗、西妥昔单抗或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需排除(队列 1-B 不适用);对于队列 2:接受过 2 线及以上治疗的结直肠癌患者,若EGFR 单抗既往治疗最佳缓解至少为 PR 的患者可以入组,但如果最近一次接受含EGFR 单抗治疗失败的患者需排除;
4.既往同时接受 PD-(L)1 单抗联合 EGFR 单抗治疗的患者;
5.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的最后一剂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免疫治疗;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被批准用于抗肿瘤的中成药;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肿瘤栓塞术、放射治疗等治疗;在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最后一剂其他抗肿瘤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治疗;
6.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允许使用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等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使用鼻内用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等减毒活疫苗;
7.当前已入组至其它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研究中且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4 周;
8.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需要住院治疗;
9.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过重大手术(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者重大外伤或有未愈合的伤口、骨折或严重的溃疡(如有出血风险的溃疡性胃炎或肠道炎);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胃肠穿孔或瘘(如主动脉-食管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瘘等);
10.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
11.CT/MRI 影像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肺动脉、上腔静脉或腹主动脉等)或气管;肝脏转移灶负荷约占整个肝脏体积的 50%以上;对于食管癌患者,食管趋于完全梗阻需要介入治疗解除梗阻的患者或食管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的食管鳞癌患者;
12.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 2 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停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无>1.5cm 病灶)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13.在首次给药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稳定时间≤4 周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和腹水);
14.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的脑血管意外(如脑梗死、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Ⅲ级及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15.已知有间质性肺病或有间质性肺病影像学特征或存在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证据;
16.患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葡萄膜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等);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且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可纳入;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Ⅰ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7.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已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经有效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有效切除的原位宫颈癌和/或乳腺癌除外;
18.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9.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20.筛选时乙肝或丙肝病毒学检查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 HBsAg 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104拷贝数/mL 或者≥2000 IU/mL;
b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21.在首次给药前≤2 周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 短期(≤7 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22.在首次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按 NCI CTCAE v5.0 标准的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和铂类引起的≤2 级神经毒性);
23.已知患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
24.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妊娠检测为阳性;
25.在研究期间与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具有生育能力男性患者及其女性伴侣和女性患者及其男性伴侣);
26.患者存在可能干扰结果解释的医疗或精神病史或实验室异常病史,或存在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天津 天津
2 北京 北京
3 吉林 长春
4 福建 福州
5 重庆 重庆
6 湖南 长沙
7 河南 郑州
8 河北 保定(9.14)
9 海南 三亚
10 山西 太原(待启动)
11 安徽 合肥(待启动)
12 黑龙江 哈尔滨(待启动)
13 辽宁 沈阳(待启动)
14 山东 济宁(待启动)
15 江苏 南京(待启动)
16 河南 洛阳(待启动)
17 浙江 杭州(待启动)
18 江西 赣州
19 湖北 武汉(待启动)
20 安徽 蚌埠(待启动)
21 山西 长治(待启动)
22 海南 海口(待启动)
23 河南 南阳
24 河南 安阳(待启动)
25 福建 厦门(待启动)
26 浙江 台州(待启动)
27 河北 石家庄(待启动)
28 广东 广州(待启动)
29 新疆 喀什(待启动)
30 内蒙古 赤峰
31 宁夏 银川(9.15)
32 上海 上海(待启动)
33 四川 宜宾
34 陕西 西安(待启动)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 上一篇:【实体瘤L039】MRG002(HER2 ADC药物)治疗晚期实体瘤
  • 下一篇:【结直肠癌L016】SCT-I10A(抗PD-1单抗)联合 SCT200(抗EGFR单抗)与XELOX方案治疗晚期结直肠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