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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L051】SYHA1803 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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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SYHA1803:FGFR抑制剂
适 应 症:
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癌      种:
实体瘤
【实体瘤L051】SYHA1803 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SYHA1803 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开放的Ⅰ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FGFR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 18~80(含)周岁,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没有条件接受标准治疗,并符合以下相应阶段的瘤种要求:
① 20mg 以下剂量组不限实体瘤瘤种;
② 20mg 及以上剂量组优先纳入 FGFR 基因异常患者(经三甲医院病理科确诊或经研究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FGFR2 融合的肝内胆管癌患者、FGFR2/3 突变的尿路上皮癌患者、FGFR2 基因扩增的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或经其它 FGFR 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患者;
3.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4.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5.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6.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PLT)≥75×109 /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TBIL≤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LT≤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ST≤5×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血钙和血磷水平处于正常范围内;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已知的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和/或 CYP2C9 的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 和/或 CYP2C9 强效诱导剂及需要继续使用此类药物者;
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有活动性感染者;
9.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0.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 拷贝/ml 或 200IU/ml),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11.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12.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Ÿ
(2)静息状态下,3 次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 QTcF>450ms;
(3)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合并药物;
13.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4.存在视网膜病变或严重的角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脱离、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视网膜静脉阻塞病史、角膜炎等;
15.既往或当前患有影响钙-磷稳态调节的内分泌改变(例如:甲状旁腺切除术、甲状旁腺疾病、肿瘤溶解和肿瘤样钙质沉着症);
16.有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
17.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8.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上海 上海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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