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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L037】中药片仔癀二线治疗不可切除原发性肝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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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
药品名称:
片仔癀
适 应 症:
原发性肝癌
癌      种:
肝胆胰癌
【肝癌L037】中药片仔癀二线治疗不可切除原发性肝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片仔癀二线治疗不可切除原发性肝癌(瘀毒蕴结证)有效性与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阳性药平行对照 II 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原发性肝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片仔癀:中医辨证为瘀毒蕴结证 对症用药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8,性别不限;
2. 原发性肝癌的诊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原发性肝癌患者,2)符合《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9 年版)临床诊断标准。对不合并 HBV 感染且不伴肝硬化的患者必须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同时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1.1 版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 CT 扫描长径≥10mm或肿大淋巴结短径≥15mm);
3. 中医辨证为瘀毒蕴结证(可兼见以下证型者:脾虚证、湿热证、气滞证及阴虚证);
4. BCLC 分期不可手术切除的 B 期,或 C 期;或 CNLC 分期不可手术切除的 IIb 期,或 IIIa,或 IIIb 期;
5. 入组前至少接受一次针对原发性肝细胞癌的一线治疗后,出现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且不愿接受除本研究以外其他药物治疗的原发性肝癌患者(一线治疗方案包括系统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系统化疗联合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联合系统化疗、免疫治疗联合靶向治疗及免疫治疗联合免疫治疗);
注:治疗失败的定义: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
不可耐受的定义:在治疗过程中出现≥Ⅳ级的血液学毒性或≥Ⅲ级的非血液学毒性或≥Ⅱ级的心、肝、肾等主要脏器的损害(参考 NCI-CTCAE v5.0 标准)。
6.一线系统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末次停药时间距入组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时间)≥4 周且不良事件基本恢复正常(NCI-CTCAE v5.0 ≤Ⅰ级);
7.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未使用可能有抗肝癌作用的中药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得力生注射液、康莱特注射液或软胶囊、艾迪或康赛迪注射液、榄香烯、槐耳颗粒、华蟾素注射液或口服制剂、康艾注射液、金龙胶囊、鸦胆子油软胶囊或口服乳液、复方斑蝥胶囊和肝复乐片等;
8.Child-Pugh 肝功能评级:A 级或 B 级;
9.入组时预期生存时间大于 12 周;
10. 入组前 1 周内 ECOG PS 评分:0-2 分;
11.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标准:
① 血液学(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
血小板 50~60×109/L,血红蛋白 80~85g/l,白细胞 2.5~3.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 1.0~1.5×109/L(含临界值);
②肝脏:总胆红素≤3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5 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28g/L;
③肾脏: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y公式)≥50ml/min;
12.若 HBV-DNA≥104copies /ml (2000IU/ml),需先行抗病毒保肝治疗,待BV-DNA<104
copies /ml (2000IU/ml)方可入组;
13.育龄妇女必须在入组前 7 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男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时间限定为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用药后 3 个月;
14.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符合下列任何一种肝癌影像学检查结果:
① ≥50%肝占位的肝细胞癌;
② 明显浸润胆管;
③ 癌栓占据门脉主干血管管径超过 50%或癌栓侵犯肠系膜静脉或下腔静脉;
2. 接受任何原发性肝癌二线及后线系统治疗的患者;
3. 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即通过筛选期体检发现为 2-3 级的腹水,或筛选期前 2 周至筛选时行穿刺引流或其他减轻腹水的治疗;
4. 受试者在随机化以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局部抗癌治疗(包括手术、经皮乙醇注射、射频消融、经动脉[化疗]栓塞、肝脏动脉内化疗、生物、免疫疗法、激素或放疗)或任何血液强化治疗(包括输血、血液制品或刺激血细胞生成的药物,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5.已知肝胆管细胞癌和混合细胞癌及纤维板层细胞癌;以往(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对于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肿瘤(Ta,Tis,T1)除外;入选前>5 年已治愈的其他恶性肿瘤患者可允许入组;
6.患有按照 NCI-CTCAE v5.0 分级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及按照 NYHA 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
7. 既往肝移植史或准备进行肝移植的患者;
8. 阻塞性黄疸以及肝功能衰竭,出现肝性脑病;
9. 活动性丙肝,即抗-HCV 阳性且 HCV-RNA 阳性者;
10.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有需要使用系统性抗生素来治疗的严重感染(肝炎病毒除外);
11.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明显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情况);
12. 以往 3 个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研究者判断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者;
13.患者具有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肠炎、血管炎、肾炎;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但以下患者允许入组: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经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正常的甲减;
14. 已证实的任何脑、硬膜下转移者;疑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需做头颅MRI;
15. 凝血功能异常:凝血酶原时间(PT)>16s 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16. 伴有严重神经系统、心、肺、造血系统或内分泌系统等原发性疾病及精神病患者;怀疑或确有酒精、药物滥用史者;已知或怀疑对试验药及其辅料有过敏史者;
17. 已发生骨转移的患者,在参加该研究前的 4 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放疗区域>5%骨髓区域);
18. 筛选前 1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9.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它原因。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广东 广州
2 湖南 长沙
3 上海 上海
4 海南 海口
5 广西 南宁
6 河南 郑州
7 湖南 衡阳
8 湖南 常德
9 湖南 邵阳
10 安徽 蚌埠
11 四川 南充
12 河南 南阳
13 广东 佛山
14 广东 中山
15 广西 柳州
16 山西 太原
17 湖北 十堰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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