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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L079】金妥昔单抗注射液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治疗EGFR 基因21 号外显子 L858R 突变的 IV期非小细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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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金妥昔单抗:抗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2(VEGFR2/KDR)单克隆抗体;甲磺酸阿美替尼:商品名 阿美乐,国产肺癌第三代EGFR靶向药;
适 应 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癌      种:
肺癌
【肺癌L079】金妥昔单抗注射液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治疗EGFR 基因21 号外显子 L858R 突变的 IV期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金妥昔单抗注射液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基因突变的 IV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 Ib期 及 Ib 期扩展研究

二、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金妥昔单抗:抗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2(VEGFR2/KDR)单克隆抗体,能够特异性的与人VEGFR2胞外结构域相结合。在体内通过阻VEGFR2与其配体的结合,从而抑制该信号通路介导的血管内皮细胞增殖作用、抗凋亡作用、细胞迁移作用和血管通透性增加的作用,以达到抑制肿瘤的发展与转移的效果;
甲磺酸阿美替尼:商品名 阿美乐,国产肺癌第三代EGFR靶向药;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经组织学确认的 NSCLC 患者,分期标准采用国际肺癌研究学会(IASLC)非小细胞肺癌第 8 版 TNM 分期,入组患者须为 IV 期患者。可以接受既往接受过手术治疗后疾病进展为IV期的NSCLC受试者入组;

3. Ib 期扩展阶段:入组前需经分子生物学检测明确伴有 EGFR 基因21 号外显子 L858R 突变且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除外既往接受术前新辅助或术后辅助治疗,已完成治疗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患者]的IV期NSCLC患者;对于接受过局部治疗的患者,如果局部治疗范围内的病灶为非靶病灶,患者可以参加研究;

4. 根据 RECIST v1.1,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放射治疗);

5.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评分)为 0 或 1分;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
/L;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肝转移或者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对于无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 基 转 移 酶 ( ALT ) 和 天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 AST )≤2.5×ULN;在肝转移的患者,ALT 或 AST≤5×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 g;

7.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8.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确诊的其他类型恶性肿瘤,除外以下情况: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

2.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2 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首剂研究药物前14 天停止激素治疗;

3. 已知活动性或复发性肝脏疾病,包括肝硬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

4. 间质性肺病史;

5. 有严重的出血性疾病史;或伴有出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或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抗肿瘤血管生成治疗;

6. 心脏疾病病史或当前确诊,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1)近期心肌梗死或过去 6 个月内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
(2)未能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3)不稳定型心绞痛(过去 6 个月内);
(4)有临床意义的(有症状的)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无起搏器情况下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7. 由研究者定义的未能控制的糖尿病;

8.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

9.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 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10. 肺结核(TB)感染史(活动性或潜伏性):
筛选时有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感染的证据,通过纯化蛋白衍生物(PPD)皮肤试验和/或 QuantiFERON®-TB Gold(QFT-g)分析确定(参考完整方案中进一步定义的确定 TB 状态),必须在筛选前按照国家指南完成结核病治疗;

11. 既往接受过三代 EGFR-TKIs 药物治疗的患者;

12. 既往使用过抗肿瘤血管生成药物治疗的患者;

13. 在 首 次 接 受 研 究 药 物 治 疗 之 前 4 周 之 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了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
14. 在首次接受研究治疗之前 4周之内使用过任何靶向于免疫系统的生物制剂(例如,TNF 阻断剂、阿那白滞素、利妥昔单抗、阿巴西普或托珠单抗);

15. 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之前 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的系统性全身治疗;

16.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 12 周之内接受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除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

17.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任何其他研究性药物;

18.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正在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19.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 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注:胸腔镜手术(VATS)和纵隔镜检查将不计为大手术,术后≥2 周或由研究者判断可以接受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20. 有 EGFR 抑制剂或抗肿瘤血管生成药物过敏史患者;

21. 在首剂研究药物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0级 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毒副反应程度判断采用 NCI CTCAE V5.0 标准)。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上海

上海

2

江西

南昌

3

浙江

杭州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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