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58】SYHA1813口服溶液治疗复发或晚期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SYHA1813口服溶液治疗复发或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或晚期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SYHA1813口服溶液:临床前研究显示,该产品通过高活性抑制多种激酶,对包括脑胶质瘤、肾癌、结直肠癌等多种肿瘤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点,极有希望在临床研究中展现出良好的抗肿瘤效果。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2. 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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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或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别脑胶质瘤(包括胶质肉瘤)、脑转移瘤、肾癌、结直肠癌、甲状腺癌、肺癌、胃癌、腱鞘巨细胞瘤等,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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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末次抗肿瘤治疗结束时间距 SYHA1813 首次给药时间满足如下时间间隔:细胞毒药物、免疫治疗、大分子靶向药物、生物治疗≥4 周;口服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抗癌中药或中成药等≥2 周或已知的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放疗≥4 周(以缓解症状为目的的姑息性局部放疗≥2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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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患者 KPS 评分≥60 分;其他实体瘤患者 ECOG 体力状况(PS)评分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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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预计生存期≥12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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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线期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中枢神经系统原发肿瘤须符合 RANO 标准,其他实体瘤须符合 RECIST1.1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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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器官功能水平及相关实验室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血常规(2 周内未输血):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
▪ 血生化: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AST/ALT≤3 倍 ULN(如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ALT≤5 倍 ULN);血清肌酐≤1.5 倍 ULN;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 倍 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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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在 SYHA1813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女性受试者愿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 SYHA1813 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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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抗肿瘤及外科治疗史符合如下任意一条:
▪ 首次服用 SYHA1813 前 4 周内处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的治疗期;
▪ 首次服用 SYHA1813 前 4 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
▪ 脑胶质瘤或脑转移瘤患者,首次用药前 5 天内使用过等效剂量超过 5mg 地塞米松的糖皮质激素;
▪ 脑胶质瘤或实体瘤发生脑转移后,使用过贝伐珠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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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2 级),但脱发、色素沉着以及研究者判断不影响研究用药安全的其他不良反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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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试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6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分级 III-Ⅳ级)、不稳定性心绞痛病史;
▪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无临床意义的腔隙性脑梗塞可入组);
▪ 用药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间隔至少 1 小时重复测量血压,且连续两次血压值≥150/90mmHg);
▪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未控制的心律失常;
▪ 心电图(ECG)检查,QTc 间期>470 毫秒(ms);
▪ 左室射血分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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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尿蛋白≥2+,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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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试者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烂或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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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在接受华法林或其他口服抗凝剂治疗者,允许使用低剂量抗凝药物维持中心静脉通路的通畅或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允许治疗性使用低分子肝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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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史,或入组前 2 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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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吞咽困难或者已知药物吸收障碍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
▪ 不能口服药物;
▪ 接受过影响胃肠道消化或吸收的手术,包括全胃切除术等;
▪ 6 个月内有消化道溃疡病史;
▪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严重腹泻(CTCAE≥2 级);
▪ 吸收不良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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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累及脑干或有严重脑疝或脑疝发生风险的脑肿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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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SYHA1813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存在妨碍受试者接受试验药物的任何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CTCAE≥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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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严重的全身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糖尿病、需要透析的肾脏疾病、严重的肝脏疾病(Child-Pugh 分级 B 或 C)、急性胰腺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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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既往有明确的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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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 HCV RNA 检测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对于 HBsAg 阳性需检测 HBV DNA,HBV D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时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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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史(除了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其他在过去 5 年内没有治疗也得到有效控制的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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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已知或怀疑对 SYHA1813 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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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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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从性差,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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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 |
2 |
湖北 |
武汉 |
3 |
吉林 |
长春 |
4 |
重庆 |
重庆 |
5 |
江西 |
南昌 |
6 |
上海 |
上海 |
7 |
陕西 |
西安 |
8 |
湖南 |
长沙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