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瘤L093】 FS-1502 治疗 HER2 阳性晚期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多中心、开放 II 期临床研究:评估 FS-1502 在 HER2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 中的抗肿瘤活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二、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FS-1502:即注射用重组HER2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单甲基奥瑞他汀F偶联剂,针对HER2的ADC药物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18 岁,性别不限; |
2.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尿路上皮癌、胆道恶性肿瘤、 胰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其他实体瘤(具体见各个适应症的入排 标准);
队列 1 尿路上皮癌特有入组标准
1.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输尿管、肾盂及尿道来源);
2. 确诊为无法手术切除或手术治疗后复发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疾病,且既往至少已经接受过一线常规化疗后治疗失败,常规化疗方案含有吉西他滨、铂类以及紫杉类。新辅助/辅助化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如新辅助/辅助化疗以及后续治疗包含上述三种化疗药物,可符合该要求。
队列 2 胆道恶性肿瘤特有入组标准
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胆道恶性肿瘤,包括肝内外胆管、胆囊及壶腹部;
2.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化疗失败的患者。一线化疗失败定义为经以吉西他滨、铂类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两药联合化疗方案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疾病进展(有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或两次规范地药物减量后患者仍然不能耐受药物毒性,或在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期间或化疗结束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
队列 2 胆道恶性肿瘤特有排除标准
1. 患者出现胆道梗阻,除非已经进行相应治疗缓解且总胆红素降至1.5×ULN 以下。
队列 3 胰腺癌特有入组标准
1. 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
2.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使用 5-氟尿嘧啶(5-Fu)或吉西他滨作为放疗增敏剂治疗,且在完成最后一次剂量后已超过 6 个月,无持续毒性,则不算一个线数);
3. 患者在入组第一天之前应该没有黄疸的症状或已经完成减黄措施。大量或有症状的腹水应在入组第一天之前排出。疼痛症状应该是稳定的,并且在入组第一天之前不需要调整止痛治疗。
队列 3 胰腺癌特有排除标准
1. 在基线访视或入组前 72 小时内,患者的 ECOG 下降,或血清白蛋白水平降低了 20%以上或体重下降 10%以上。
队列 4 卵巢癌特有入组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复发性不适合手术治疗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和原发腹膜癌;
2. 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
队列 5 子宫内膜癌特有入组标准
1. 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或转移且不适合手术和放疗的子宫内膜癌;
2. 患者至少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失败。
队列 6 其他实体瘤特有入组标准
1. 组织学证实的除乳腺癌、胃肠肿瘤、NSCLC 以及队列 1-5 瘤种外的其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 |
3. 患者入组前须提供肿瘤组织 HER2 阳性报告,HER2 阳性定义为根据胃 癌 HER2 判读标准的免疫组织化学法(IHC)3+或 IHC2+且原位杂交法 (ISH)+,或提供基因检测报告显示 ERBB2 基因扩增拷贝数≥8.5; |
4.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力 状况评分 0 或 1 分; |
5. 预计生存期至少 12 周; |
6. 患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红蛋 白≥ 90g/L(在 14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血小板≥100×109/L;血清总胆红 素≤ 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ULN),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的 患者为≤ 3.0×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2.5×ULN;伴有肝转 移的患者,AST、ALT 均需≤ 5×ULN;血钾≥3.5 mmol/L;肌酐< 1.5 ×ULN 且肌酐清除率 ≥60mL/分钟(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件 5);白蛋 白≥ 3g/dL;已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尿蛋白<1+或尿蛋白 1+时进一步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
7. 根据 RECIST 1.1 版进行评估,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8.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 3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 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
9.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开始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小分 子靶向治疗,放疗等;开始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治疗、肿瘤免疫 治疗、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 |
2. 开始给药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参加过其他临 床试验的患者; |
3. 曾接受抗 HER2 抗体偶联药物(T-DM1,DS-8201a,RC48-ADC 等)治疗后进展的患者; |
4. 未控制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损伤, 允许满足以下条件者入组:
a) 接受过局部治疗且疾病稳定 2 个月以上;
b) 无需激素或其他脱水治疗且抗癫痫药物剂量稳定(如适用);
c) 无脑膜转移; |
5. 存在临床上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或医疗干预(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
6. 伴角膜上皮病变(轻度点状角膜病变除外); |
7.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 炎病史,或目前仍然接受药物治疗或其他临床干预措施或有目前存在的 活动性肺间质病变或有间质性肺病的影像表现; |
8. 未控制稳定的糖尿病患者(正在接受稳定的胰岛素方案或降糖药方案、 专科医生评估血糖控制良好的患者允许入组); |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 5.0 1 级),但脱发 及色素沉着除外;此前接受过化疗的患者存在的神经毒性需要恢复到 NCI-CTCAE 5.0 2 级或以下; |
10. 过去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采取过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 非黑色素瘤皮肤癌、I 期子宫癌或可治愈的其他恶性肿瘤; |
11. 患者服用会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主要是 Ia、Ic、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或存在延长 QTc 间期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 |
12.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的进行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 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 QTcF 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F > 470 毫秒;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 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 进入研究前的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 心绞痛、≥2 级的持续心律失常、任何级别的房颤、冠状/周边动脉 搭桥术; |
13.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
14. 已知对 FS-1502 任何辅料过敏; |
15. 过去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 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
16.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
17.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型肝炎(乙肝病毒 DNA 超过 1000 IU/ml 或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肝感染标准)、丙肝 病毒(HCV)抗体阳性或丙肝病毒 RNA 阳性或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阳性); |
18.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患者签署 ICF 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 何其他疾病或状况(如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等)。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吉林 |
长春 |
2 |
浙江 |
杭州 |
3 |
天津 |
天津 |
4 |
山东 |
济南 |
5 |
重庆 |
重庆 |
6 |
广东 |
广州 |
7 |
北京 |
北京 |
8 |
上海 |
上海 |
9 |
四川 |
成都 |
10 |
河南 |
郑州 |
11 |
福建 |
福州 |
12 |
湖南 |
长沙 |
13 |
湖北 |
武汉 |
14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5 |
云南 |
昆明(待启动) |
16 |
安徽 |
合肥(待启动) |
17 |
河北 |
石家庄(待启动) |
18 |
广西 |
南宁(待启动) |
19 |
江西 |
南昌(待启动) |
20 |
辽宁 |
沈阳(待启动)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