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L091】 FS-1502 治疗 HER2突变或过表达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 II 期、多中心、开放、双队列临床研究:评价 FS-1502 在 HER2突变或过表达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二、适应症
HER2突变或过表达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FS-1502:即注射用重组HER2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单甲基奥瑞他汀F偶联剂,针对HER2的ADC药物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
2.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按照 IASLC 第 8 版 TNM 分期系统定义为 IIIB~IV 期,IIIB 期必须为不可切除病灶; |
3. 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系统性治疗,包括含铂或不含铂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抗血管生成治疗等,术后辅助治疗如在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可作为一种系统性治疗方案; |
4. 肿瘤组织 HER2 突变或过表达;
a. HER2 突变:患者需提供足够的石蜡切片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送往中心实验室检测作为入组依据;
b. HER2 过表达:包括依据胃癌 HER2 免疫组化判断标准的IHC3+或 IHC2+/FISH+、基因检测 HER2 扩增拷贝数≥8.5;
可以依据研究中心病理科检查报告或患者既往基因检测报告作为入组依据,但均需提供病理切片送往中心实验室进行HER2 免疫组化的确认。对于既往基因检测 HER2 扩增拷贝数低于 8.5 的患者,需提供病理切片到中心实验室做 HER2免疫组化确认后方可入组; |
5.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分或 1 分; |
6. 预计生存期至少 12 周; |
7. 患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红蛋白≥ 90g/L(在 14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血小板≥100×109/L;
b. 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ULN)的 1.5
倍,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ULN 的 3.0 倍;天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ULN 的 2.5 倍;伴有肝转移的患者,AST、ALT 均需 ≤ULN 的 5 倍;
c. 血钾≥3.5 mmol/L;
d. 肌酐< ULN 的 1.5 倍且肌酐清除率≥60mL/分钟(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
e. 已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f. 尿蛋白≤1+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
8. 根据 RECIST 1.1 版进行评估,至少有一个非颅内的可测量病灶; |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 3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
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
10.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开始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放疗等;开始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治疗、肿瘤免疫治疗、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 |
2. 开始给药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患者; |
3. 未控制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损伤允许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入组:
a.接受过局部治疗且疾病稳定 3 个月以上;
b.无需激素或其他脱水治疗且抗癫痫药物剂量稳定(如适用);
c. 无脑膜转移; |
4. 曾使用过 T-DM1 或参加过其他 HER2-ADC 的临床研究; |
5.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和心包积液; |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 5.0 2 级);神经毒性需要恢复到 NCI-CTCAE 5.0 2 级或以下; |
7. 伴有角膜上皮病变(轻度点状角膜病变除外); |
8. 患者服用会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主要是 Ia、Ic、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或存在延长 QTc 间期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 |
9.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 筛 选 期 在 研 究 中 心 进 行 的 3 次 12 导 联 心 电 图(Electrocardiogram,ECG),根据使用仪器的 QTc 公式, 计算三次平均值,男性患者 QTc>450ms,女性患者 QTc>470ms;
b.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 级 ≥ 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10.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
11. 已知对 FS-1502 任何辅料过敏; |
12.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 DNA 超过 1000 IU/ml 或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肝感染标准)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 RNA 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阳性); |
13.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患者签署 ICF的具有临床意
义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状况。 |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1 |
浙江 |
杭州 |
2 |
北京 |
北京 |
3 |
广东 |
广州 |
4 |
湖南 |
长沙 |
5 |
安徽 |
合肥 |
6 |
湖北 |
武汉 |
7 |
河南 |
郑州 |
8 |
河南 |
洛阳 |
9 |
天津 |
天津 |
10 |
河北 |
沧州 |
11 |
浙江 |
宁波 |
12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3 |
陕西 |
西安 |
14 |
四川 |
成都 |
15 |
广东 |
深圳 |
16 |
山东 |
济南 |
17 |
江苏 |
南京 |
18 |
河北 |
承德 |
19 |
河北 |
石家庄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